發表于:2014-10-31閱讀量:(3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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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贅”之法律研究
“入贅”是我國傳統封建婚姻形式,多發生家中無男丁,家長為了傳宗接代而招女婿上門,帶有貶義。但我國《婚姻法》第九條規定: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該法條是為“入贅”一詞正名,是男女平等原則的表現。但入贅式婚姻的離婚率逐年增高也是不爭事實,易法通帶您一探究竟!
導火索一: 子女姓氏問題
《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子女姓氏隨父親還是母親的爭議往往發生在離婚案件及入贅式婚姻中。雖然法律對子女姓氏無強制性規定,但是男女雙方各有立場,無法協商,矛盾也就在所難免。
導火索二: 經濟地位懸殊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雖然婚姻法規定男女享有平等的財產處分權,但現實卻輪番上演“吃人嘴軟,拿人手短”,經濟能力決定話語權。在入贅式婚姻中,女方經濟能力強于男方,且不說女方是否在意,但男方往往會承受來自自我內心與社會評價的壓力。依附女方會極大挫傷男方的自尊心,導致婚姻關系不和諧。
詳情您可認真參閱→《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導火索三:女方過于強勢
《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則。
互相尊重有利于家庭和諧說明脾氣暴躁,過于強勢是許多家庭矛盾的導火索,在入贅式婚姻中,“我的地盤我做主”讓女方更是占盡地理優勢,矛盾升級,最終不歡而散。
導火索四:男方婚后不軌行為
在入贅式婚姻中,男方在結婚后事業有起色或在結婚目的不純如為了落戶結婚,出現婚后找“小三”等不軌行為。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也是法律對無過錯方的保護。
小編提示您可詳細閱讀→《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問題》
綜上,婚姻維系需要相互忠誠、相互尊重,入贅式婚姻本身受到的社會輿論壓力大,男女雙方在婚前就高發問題應有良好溝通,切莫沖動,以促進婚姻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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