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新鮮出爐的網絡侵權法律規定你知道嗎?
發表于:2014-10-31閱讀量:(2869)
看手機的比看報紙的多、用電腦的比用電視的多、淘寶的比逛街的多,這無一不是網絡“入侵人類”的憑證。網絡之所以能給人們造成如此大的影響,也只因為它已的滲透到人們生活的每個領域。而它對人們影響的速度與程度,卻早已超過人們的預想,在這樣一個大時代背景之下,國家法律層面的應對與規范也應運而生,2014年10月10日新鮮出爐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網絡侵權事宜作了如下規定:
一、“人肉搜索”的法律底線的限定
《規定》明令禁止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這就意味著“人肉搜索”不是你想搜就能搜,個人隱私也能得以保障。
二、網絡平臺的連帶責任的限定
《規定》第四條規定,原告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涉嫌侵權的信息系網絡用戶發布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請求及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絡地址等信息。這就將網絡平臺拉入了要受“連坐之苦”行列,從前的網絡平臺,對網站上的流言蜚語向來持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任你們唇槍舌劍、刀光劍影,反正受傷的不是我,非但與我無害,而且還能增加網站的點擊率,何苦要出面制止?今后,想必今后會定能義正言辭、謹而慎之了。
三、網絡水軍的侵權責任的限定
網絡水軍的存在對網絡世界的安寧就是顆不定時炸彈,隨時都有可能引起一陣軒然大波,為了還網絡世界的一片寧靜《規定》第十五條特別規定了,雇傭、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布、轉發網絡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如果說第四條牽制了網絡平臺,那么這條就是純粹為了打擊網絡時代的產物——網絡水軍!今后水軍發起攻勢之前,首先擔憂的應該是自身安危了吧。
四、“大V”轉侵權信息責任的限定
2013年我國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誹謗信息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列入侵權行為的行列,是對數量上進行了限定,而《規定》則進一步對知名或有影響力的人士轉載信息的責任加以明確。總之,飯可以亂吃、話不能亂說,謹言慎行就對了。
五、網絡侵權賠償責任的限定
古語有云:非禮勿視、非禮勿言,而今道德的力量顯然不足以震懾網絡水軍,由此法律便站出來說話了,《規定》第十八條表明: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最高可要求賠償59萬元人民幣。傳八卦需要花如此高額的代價,造謠的代價太大,往后估計會三緘其口了。
當然,《規定》的出臺并不是為了剝奪人們的言論自由,動機良好、目的單純的譬如: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等行為,還是很受歡迎的。
被誤解、被侮辱、被世人用異樣的眼光行“注目禮”,進而給人猶如芒刺在背,烈火灼燒的感受,個中滋味恐怕只有當事人才能真正體會,或許你人云亦云,只是興之所至,可是別忘了“人言可畏”。網絡世界是現實社會的延伸,網絡世界的安寧同樣需要大家共維護,相信《規定》的出臺能較好地平衡網絡言論自由的問題,因為,它既劃清了法律界限,又保障了表達者權利,還為網絡法治提供了更堅固的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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