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是什么時候?
發表于:2015-01-14閱讀量:(3927)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1年,財產賠償訴訟時效是2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不得超過發生損害之日起二十年。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
但是,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的,分以下三種情況:
(1)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并送達當事人,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
(2)調解未達成協議,公安機關未制作調解終結書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失敗之日起算;
(3)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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