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堅決要求履行如何處理?
發表于:2015-01-27閱讀量:(3668)
假如,西門慶跟武大郎訂購了一批武大郎燒餅,想在自己宴會上來招待客人,但武大郎知道西門慶和他媳婦的事之后,決定不履行合同了,但西門慶宴會在即,堅決要求履行合同,遇到這種問題該如何處理呢?
根據合同的誠實信用原則。雙方全面履行合同是應負的義務,因此,除合同另有約定或出現可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無論是合同簽訂后的預期違約還是合同履行期屆滿后的實際違約,如另一方堅決要求繼續履行的,除法律規定的履行不能,履行費用過高或是一方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法院一般會責令雙方繼續履行。在履行義務的同時,另一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對于確不能繼續履行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其中房屋漲跌損失的確定,可參照以下方式,首先是雙方協商確定的,從其約定,若是雙方不能協商確定的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原則上可比照最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首先是同幢相同樓層及房型;其次是相鄰幢同樓層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區域內房屋)與買賣合同成交價之差確定房屋漲跌損失;
(二)無最相類似房屋比照的,可通過專業機構評估確定房屋漲跌損失。認定損失的時間點應從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出發,以守約方的請求為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確定之日以及審理中房屋的漲跌情況等,合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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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守約方損失的認定還應綜合考慮守約方的履約情況、違約方能預見的因房屋價值漲跌而產生的損失以及雙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等因素。
另外,對于金錢債務的合同是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況,所以,如果是借款之類的合同,當事人是不可以不履行合同的。若雙方合同約定的標的物,即賣方需要交付給買方的貨物是特定的,雙方可以協商以交付替換物的方式來履行合同,比如武大郎若不能交付燒餅,經過西門慶的同意,他可以交付包子之類的替代物,否則,就只能支付違約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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