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3-31閱讀量:(5952)
勞動合同與普通的民事合同并不一樣,違約金并不是一個必備條款,而且也不是所有的違約情況都可以約定違約金。
勞動合同中需要繳納違約金的情況只有兩種:一是競業限制;二是服務期條款。
勞動合同違約金:《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法律對于民事合同違約金的標準并沒有統一的規定。
違約金由雙方自行協商后確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 定數額的違約金。
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一般情況下,違約金的標準應當于一方違約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數額相當。
法律怎么規定的:《法律法規對約定違約金的限制》
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過高怎么破:《勞動合同中違約金約定過高怎么辦?》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 “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但在勞動合同中,對于約定服務期限的違約金,法律明確規定了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而約定競業限制的違約金雖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實務中一般根據競業限制補償金數額和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來確定。
競業限制戳這:《競業限制》
看看有什么區別:《勞動合同中違約金、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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