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申請書范本?
發表于:2015-02-10閱讀量:(4306)
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
申請人:開發區美達職業學校。法定代表人:潘虎。
被申請人:何小林,男,漢族,1975年2月26日生,住四川省岳池縣茍角鎮范家壩村6組39號。
申請事項:請求依法撤銷安順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安市勞仲裁字(2011)64號仲裁裁決書(下簡稱該裁決書)。
事實與理由:
一、該裁決書認定事實錯誤。
(一) 被申請人何小林的工資為2000元/月,3500元/月是何小林與另外一個管理人員的工資總和,其中另外一個管理人員的工資為1500元/月,由被申請人負責找尋,但直至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發生勞動爭議之日止,被申請人未找到這一管理人員; (二) 申請人僅尚未支付被申請人何小林7月份的工資,不存在拖欠被申請人5-7月份工資的行為,有申請人發放給被申請人的5、6月份工資補貼表、何小林的親口確認等證據予以證明,但該裁決書卻認定申請人尚欠被申請人5-7月份的工資,明顯認定事實錯誤; (三) 申請人并未非法解除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系。被申請人進入申請人處擔任教師后,主要工作職責為教授學員做好衣服、把好質量關口,但其不僅不能勝任該工作崗位,而且提供虛假的教師資質證明,明顯存在欺詐,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被申請人進入教師工作崗位后,對工作極不負責,嚴重失職,導致申請人遭受了重大損失,直至停
業,申請人是由于被申請人的失職行為造成停業的,故不存在申請人非法解除與被申請人勞動關系的行為。
二、該裁決書裁決程序不當,嚴重違反證據規則。
從證據規則看,被申請人提交的“聘用教師合同書”無申請人蓋章,也無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及授權代表簽名。這證明,該“合同書”不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合同法》等規定,該“合同書”不具有證據合法性的特征,更不具備真實性,故該裁決書以此“合同書”作為定案的依據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最終影響了本案關鍵的事實認定;關于證人諶春祥的身份,諶春祥僅是申請人處的一名學員,其的證人證言不能直接證明被申請人的工資及發放情況;對于申請人提交的“聘用教師合同書”和“工資表”,上面均有申請人的蓋章和被申請人的親筆簽名,被申請人是認可的,足以確認該證據的真實性,符合證據三性特征,而仲裁委卻認為申請人不誠信,并以此為理由采納了被申請人的全部主張,實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三、該裁決書適用法律錯誤。該裁決書剝奪了申請人之訴訟權利,該裁決之第一項“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拖欠的工資壹萬零伍佰(10500.00)元,支付申請人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貳仟陸佰貳拾五元”超過了勞動爭議發生時安順市西秀區12個月的最低工資標準,本案勞動爭議發生時安順市西秀區的最低工資標準為830元/月,12個月乘以830元=9960元,故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本案不應為終局裁決,同時支持25%工資的經濟補償請求也與事實和法律嚴重不符,經濟補償是指勞動關系解除時的經濟補償,與賠償金性質完全相反;
綜上,安順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安市勞仲裁字(2011)64號仲裁裁決書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應予撤銷,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特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規向貴院提出申請,懇請貴院撤銷該裁決書。
此致
安順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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