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勞動爭議仲裁應訴答辯書制作應當注意什么?
發表于:2015-02-13閱讀量:(3623)
(1)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查,然后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請人(或申請人,下同)和被申請人(或被申請人,下同)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同時將申請書的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限期要求被申請人提出答辯書。
(2)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3)被申請人應當針對申請書的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提出答辯意見,并同時引用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以及有關證據進行反駁,以此說明申請人的主張沒有合理性或者合法性。
(4)答辯是被申請人的一項權利,即是說,他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這完全由被申請人自己決定,他人不得干預。在答辯方式上可以選擇,口頭答辯,或書面答辯;可以在仲裁準備階段答辯,也可以在仲裁中進行答辯。
答辯人如果是單位的,應當寫明單位的全稱,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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