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2-27閱讀量:(4209)
勞動者的保密義務雖然是法定義務,但是為了更好的保障用人單位的利益,用人單位應另外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對于保密協議的條款,有以下幾點建議:
一、詳細約定保密信息內容
應當按照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管理信息、其他信息的劃分,列舉所有屬于本企業商業秘密的內容,以免就某信息是否屬于商業秘密產生分歧,甚至引發糾紛。
二、不得對保密義務約定違約金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直接約定違反保密義務的違約金,合同中若有約定違約金的會被認定為是無效條款。如果真的要約定違約金的可以在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對競業禁止條款約定違約金。
三、有約定競業禁止的應當同時約定經濟補償費
為了能夠約定違約金可以在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但是需注意的是約定了競業禁止的必須同時約定在員工離職后不超過兩年時間內按月支付經濟補償費。否則,沒有約定經濟補償費的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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