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男子攜帶5枚子彈乘火車,是否構成犯罪?
發表于:2015-03-09閱讀量:(2769)
賈某在村路邊撿到了5發制式子彈,由于出于好玩好奇,加上村里老人說子彈可以辟邪,便帶在了身邊。沒想到剛進大同火車站,就被安檢隊員查獲。賈某因涉嫌私藏彈藥被處以行政拘留7天的處罰。那么,從法律的角度分析,該男子是否構成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罪?
1、什么是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罪?
指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2、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國家對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管理活動,以及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
(2)客觀要件。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槍支、彈藥、管制刀具而非法攜帶。不管出于何種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罪的法律責任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綜上,由于賈某攜帶5發制式子彈的行為情節較為輕微,尚不足以構成非法攜帶彈藥管制刀具罪。是故,根據《槍支管理辦法》對賈某私藏5發制式子彈的行為,依法行政拘留7日。
此類事情生活中時有發生,有時候我們不以為然的行為,都有可能觸及法律所禁止的事項,輕則違法,重則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1、我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在禁止攜帶槍支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
2、《刑法》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文版權歸易法通所有,轉載時請注明出處,必須保留網站名稱、網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隨意刪改文章任何內容,否則我公司將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