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MH370失事一周年,乘客均可宣布死亡
發表于:2015-03-10閱讀量:(2539)
馬來西亞航空公司MH370客機失事事件調查團8日通過馬來西亞廣播電視臺發表了一份“中期聲明”,總結了一年來的調查工作及其進展情況,但并沒有對事故發生的原因作出任何結論。
我們帶著沉痛回顧MH370客機失事事件,這種意外事故讓我們對生命安全防不勝防,那么,當我們或者我們的親人、朋友不幸遇到此種事故,我們可否申請對其宣布死亡呢?下面就由小編帶你來詳細了解下宣布死亡的條件和程序。
一、宣布死亡的條件
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3)民事訴訟法又補充規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可申請宣告其死亡,不受時間限制。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后,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從失蹤的次日起滿四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證明。
宣告死亡案件的成立,必須是失蹤人生死不明的狀態持續一定時間。因為宣告死亡,對于被宣告人的利益關系極大,必須慎重,雖生死不明,未經過法定期間不能輕率宣告死亡。必須在一定期間內等待失蹤人的消息,保護其利益。因為一經宣告死亡,法律關系會發生重大變化,失蹤人重新出現再恢復以前的法律關系就會相當困難,比如財產已被他人消費,配偶已與他人另行結婚等。但從另一方面講,失蹤人生死不明的狀態也不能無限期地持續下去,這樣會使法律關系處于不確定狀態,影響社會生活秩序的穩定,配偶需另行組成家庭,某些財物不能永遠閑置起來無法發揮其經濟效益。所以應當有一個法定的合理期間。但是類似大海沉船、登山遇雪崩、飛機失事等事件,等兩年沒有必要,只要有有關機關的證明即可。
二、宣告死亡的程序
(1)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
申請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必須按此順序申請,順序在先的申請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順序的排除在后順序,同順序的權力平等。
(2)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
(3)須由人民法院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須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的,公告期間為1年;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滿4年,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蹤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綜上所述,MH370的乘客們的飛機失事時時2014年3月8日,此次飛機失事事件是屬于意外事故。乘客們在意外事故發生后下落不明,已經有關機關的證明已經不可能生存了。所以經其利害關系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書面提出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機關出具的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即可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相關法律: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后,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從失蹤的次日起滿4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證明,審理中仍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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