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4名男子私設電網意外電死村民,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發表于:2015-03-11閱讀量:(2885)
得知華縣瓜坡鎮一村子常有野豬出現,4人深夜私設電網想電野豬,熟料卻電死了一名抓蝎子的村民。日前,華縣法院以過失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韓某有期徒刑3年;判處被告人劉某、劉某某、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一、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過失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客觀方面要件需要確定客體要件和客觀要件。客體要件要求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財產以及正常的生產、工作、生活的安全。所謂公共安全,是指人民群眾的正常生產、工作和生活的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所謂不特定,是指犯罪行為可能危害的對象,不是針對某一個人、某幾個人的人身權或某項財產權,該行為一旦實施,其犯罪就具有嚴重性或廣泛性。客觀要件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危險方法實施了足以危及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即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主觀方面要件需要確定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主體要件要求行為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即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主體行為狀態,主要體現在行為人的身心特征,對具體行為的辨別認知。主觀要件要求行為人的行為存在過失,是行為人對自己的某種舉動所引起的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即行為人對其使用其他危險方法可能發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結果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應當預見這種嚴重結果可能發生,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嚴重結果。這兩種過失對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均持否定態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發生。
三、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依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法律:
《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依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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