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男子偽造公章簽名,涉及多個罪名
發表于:2015-03-11閱讀量:(2875)
武漢3月11日電 因借錢炒期貨虧損近千萬,為了“填凼子”, 男子杜某偽造公章和他人簽名,編造各種謊言騙人錢財。10日,武漢市江岸區警方宣布破獲一宗涉案金額達2800萬元的系列詐騙案。杜某承認了其偽造“B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東西湖支公司”公章,冒充該公司負責人簽名,以借款的名義詐騙彭某朱某、阮某、華某等人2800萬元的犯罪事實。他交代,由于 借錢炒期貨虧了近千萬,為了“填凼子”,他編造各種謊言四處“借”錢,拆了東墻補西墻,結果卻是欠債越來越多,他關掉了手機,潛逃至襄陽、杭州等多地躲債。杜某的行為構成了哪些罪?
1、詐騙罪的概念、構成要件,以及量刑標準?
詐騙罪的概念: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
詐騙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
(三)主體要件
詐騙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詐騙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綜上所述,杜某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客觀上使用了欺詐手段,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侵犯了公私財物所有權,已經構成了詐騙罪,應依法處置。
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 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那么,杜某偽造“B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東西湖支公司”公章,冒充該公司負責人簽名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答案是肯定的。根據刑法第280條第2款的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應當立案。該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因此,杜某的行為觸犯了兩個罪名,應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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