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上海交警被拖行,司機面臨故意傷害罪
發表于:2015-03-13閱讀量:(4342)
3月11日,上海閔行公安分局交警支隊32歲民警茆盛泉同志在路面執勤糾正一車輛交通違法行為時,被該車駕駛人孫某開車強行拖行近10米,造成頭部嚴重受傷,經搶救無效于當晚犧牲。公安部交管局對此事高度重視,要求上海公安機關做好茆盛泉同志的善后撫恤工作,依法追究肇事司機孫某的刑事責任,并發出唁電悼念犧牲同志,慰問家屬。
以往類似案件常以涉嫌妨害公務罪起訴,但此次造成交警茆盛泉死亡的肇事車主孫某,已因故意傷害罪被刑拘,最高可面臨死刑。那么,下面小編就帶您來詳細了解下故意傷害罪。
一、故意傷害罪的概念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二、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范時,才構成犯罪。
(二)客觀要件
故意傷害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后者則如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戳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的動物如毒蛇、狼犬等實施。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對人體的內部,造成內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受害者,如正當防衛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三)主體要件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 當負刑事責任;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周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四)主觀要件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于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并已著手實施的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三、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
(一)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 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 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該司機明知自己的行為將會對該交警造成傷害,依然實施了拖行的行為,可見其在主觀上是有故意的。且該司機的行為的確造成了該交警的死亡。所以,該司機應當承當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關法律: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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