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偷一罰十、假一罰十的法律效力
發表于:2015-03-17閱讀量:(2710)
“你拿著這包巧克力沒有結賬就走出收銀臺,我有權認定你是故意偷竊。鑒于你是初犯十倍賠償,這事兒就算了。”在福州讀書的小方滿腹委屈的說自己讓同學付款,忘了手里還有一包巧克力。那么,商家所謂的“偷一罰十”是否有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只有執法機關、行政單位才具備處罰權,商家無權對偷竊的行為進行罰款。而且,商家也不具備認定偷竊行為的主體資格。即使發現顧客有疑似偷竊行為,商家也只能通過報警,由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作出處理。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因此,商家自己制定的“偷一罰十”的店規不具有法律效力。
除了“偷一罰十”這樣的標語。日常生活中我們也常??吹?ldquo;假一罰十”這樣的標語。那么“假一罰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以及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民事主體在不違反法律規定、行政法規、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任意處分自己的財產或權利,并受到法律的保護。由此可知,商家作出“假一罰十”的承諾是對自己設定義務,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因此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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