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旅途中發生交通意外,旅客該找誰要說法?
發表于:2015-03-17閱讀量:(1964)
如今出國旅游已經不再是什么稀罕事了。各大旅行社也推出各種旅游項目隨時滿足消費者的需求,但是旅途中難免發生意外事件,導致糾紛發生。溫州市民莊先生一家就經歷了不愉快的旅途——因旅行車發生翻車事故,同行旅伴受傷而不得不中止旅行提早回國。
1、旅行社行為構成違約嗎?
根據合同約定,旅游費每人2.35萬元,莊先生一家共向旅行社繳納旅游費用9.4萬元,旅游時間自2012年7月31日至8月13日。
莊先生一家認為,他們是在溫州這家旅行社組織的出國游途中,因該旅行社委托安排的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合同無法履行而終止,旅行社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退還旅游費用、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旅行社方面辯稱,對事故沒有異議,他們同意解除合同,但是他們認為賠償責任應當由地接即上海的那家旅行社承擔責任,應當由上海的旅行社退錢并賠償,但溫州的旅行社并沒有向法院提交證據。
因此,旅行社的行為是構成違約的,對此旅行社也并無異議,但是關于賠償雙方各有看法。
2、賠償責任由誰承擔?
根據《旅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
因為莊先生一家的旅游合同是和溫州的旅行社簽訂的,該旅行社作為組團社是涉案旅游合同的相對方,所以溫州的旅行社辯稱應當由地接旅社即上海的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但若導致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而終止行程的汽車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責任在于地接社,則旅行社賠償后可向地接社追償。
相關法律:
《旅游法》第七十一條 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
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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