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女子對絕癥丈夫投毒,殺人未遂仍需負刑責
發表于:2015-03-17閱讀量:(2482)
丈夫患白血病,只剩下5個月的生命,益陽女子陳某還是等不及,網購劇毒馬錢子,偷偷放進了丈夫的藥罐。3月12日,25歲的陳艷因犯故意殺人罪,被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
1、故意殺人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并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
(2)、客觀要件
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殺人的方法多種多樣,可以借助一定的兇器,也可以是徒手殺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險方法殺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對于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去殺害他人的,對教唆犯應直接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既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所謂的“安樂死”,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規定。
第三,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才能斷定行為人負罪責。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本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復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奸情、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
很明顯,陳某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行為上也實施了該行為,雖然發生意外故意殺人未遂,但是仍構成故意殺人罪。
3、量刑情節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此陳艷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未遂,按照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按照從輕或者減輕的原則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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