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精神病人扔石砸人,算故意傷害嗎?
發(fā)表于:2015-03-20閱讀量:(3416)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終審了一起精神病人扔石砸人案件,被告人張某因危害公共安全罪獲刑5年。此案判決一出,很多人表示不解,扔石砸人難道不應該是故意傷害嗎?據(jù)了解,案發(fā)當日被告人張某趁其母親準備早飯之際,將其事先收集的存放于床下的石塊從窗戶向樓下傾倒,砸中樓下散步的82歲被害人解某頭部,致其重傷。另外,經有關部門鑒定,張某患有精神分裂癥,案發(fā)時處于疾病期。那么,精神病人致人重傷,到底要不要負責?
一、張某是否患有精神???
很多人都知道精神病人犯罪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處罰甚至免除處罰的,所以判斷行為人是否確實患有精神病是十分必要的。行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患有何種精神病及其輕重程度,有無刑事責任行為能力,都要依法經過司法精神病學專家鑒定和人民法院的查證屬實才能確認。本案中,經過有關部門的鑒定和法院的查證確定張某患有精神分裂癥,并且案發(fā)時處于疾病期。
二、精神病人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guī)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于患有精神疾病,致使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明顯削弱。這類人既不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也不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而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本案中張某致使被害人解某重傷,犯罪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但鑒于行為人張某患有精神分裂癥,作案時處于發(fā)病期,是具有限制刑事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近年來,我國精神病人傷害他人案件頻發(fā),除了一些真正的精神病人傷害案件,其中也有不少不法之徒假借精神病人名義進行犯罪的案件,大家一定要謹慎出行,遇到疑似精神病人的人盡量避開,不要與之糾纏。
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y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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