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外籍男子搶劫,是否與本國公民同罪論處?
發(fā)表于:2015-03-20閱讀量:(2403)
近日,一名蒙面男子在王府井澳門中心商場的卡地亞專賣店搶劫多塊名表,并挾持出租車逃離。案發(fā)不久,被警方抓獲,并起獲所有贓物,贓物(11塊手表)總價值約300萬元。據(jù)了解,該犯罪嫌疑人是一名馬來西亞籍男子,因生活拮據(jù),遂持黑色塑料玩具槍到店鋪實施搶劫。這讓大批網(wǎng)友不禁疑慮,這名涉嫌搶劫罪的外籍男子該如何定罪量刑?是否與本國公民同罪論處?
一、搶劫罪的特點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行為人搶劫的目的是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財務,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則是搶劫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它區(qū)別于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二、外國人在境內搶劫應按哪國法律進行處罰?
我國《刑法》規(guī)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很明顯,該外籍男子在我國境內觸犯了搶劫罪,其犯罪的行為和結果都發(fā)生
在我國,應按我國刑法進行量刑處罰。
三、搶劫罪的定罪量刑
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搶劫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較大”與“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特別巨大”。而搶劫數(shù)額高達三百萬,屬于數(shù)額特別巨大,該名外籍男子可能因為自己一時沖動的行為要在牢獄中渡過十數(shù)載。
搶劫是我國的高發(fā)犯罪之一,人們在困境中一時不察很容易誤入歧途,很多人在事發(fā)后都后悔不已。然而,世上沒有后悔藥,我們能做的只有學會冷靜謹慎的思考問題,遇到困難時多向身邊的人尋求意見,不要盲目下決定。
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 屬地管轄權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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