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男子冒充警察騙人手機,屬于招搖撞騙還是詐騙?
發表于:2015-03-31閱讀量:(2438)
近日,一名男子在微信朋友圈偽裝成警察,專門騙人手機。據了解,受害人李曉琴是寧波人,多年來一直從事化妝品的生意。3月8日這一天她在用微信時,一個陌生男子主動加她好友。聊天過程中,這名男子自稱叫陳斌,告訴李曉琴他是一名“警察”,交際面很廣,可以幫助推銷化妝品。陳斌還提出一起吃飯的邀約,李曉琴看了對方穿著警服的微信頭像和朋友圈照片,答應了對方的邀請。吃飯時陳斌以自己的手機落在車上為由借了李曉琴的手機,出門打電話后一去不返,李曉琴知道上當后立即報了警。網上買來假警服、警帽,冒充警察,騙取網友信任后再實施犯罪,這種行為是招搖撞騙還是詐騙呢?
一、招搖撞騙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這是本罪同侵犯財產權利的詐騙罪的主要區別之一。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的行為。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均可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這里所說的非法利益,不單指物質利益,也包括各種非物質利益。
二、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界限
兩者都使用騙術,也都可能獲得財產利益,這兩點相同;但是,主觀目的、犯罪手段、財物數額要求和侵犯的客體,均有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取各種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活動,是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它所騙取的不僅包括財物(但無數額多少的限制),還包括工作、職務、地位、榮譽等等,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當犯罪分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騙取公私財物時,它就侵犯了財產權利,又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屬于牽連犯,應當按照行為所侵犯的主要客體和主要危害性來確定罪名并從重懲罰。如果騙取財物數額不大,卻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應按招搖撞騙罪論處;反之,則定為詐騙罪,如果嚴重地侵犯了兩種客體,一般依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按詐騙罪處治;如果先后分別獨立地犯了兩種罪,互不牽連則應按照數罪并罰原則處理。
三、男子冒充警察騙人手機,屬于招搖撞騙還是詐騙?
本案中,李斌在網上上傳身著警服的頭像和照片,很明顯是故意想用“警察”的身份騙取網友信任,其以接電話為由,騙取李曉琴手機的行為也證明了其是想通過假冒“警察”獲取非法利益。很明顯,李斌故意冒充警察的行為不僅侵犯了李曉琴的財產權利,也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構成招搖撞騙罪。根據規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 招搖撞騙罪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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