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男子出租POS機供他人套現3.2億被公訴
發表于:2015-04-01閱讀量:(2214)
從2014年3月開始,林某利用其本人和親友的名義先后注冊成立東豪迪拉鏈廠、力令輔料行、怡圖輔料行,在向多家銀行申請PO S機后,以每臺收取4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費用將PO S機租借給他人套現。截至案發時,其出租的POS機共套現金額達3.2億元。
林某涉嫌出租多臺POS終端機供他人非法套現逾3.2億元。近日,中山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以非法經營罪對福建籍男子林某提起公訴??戳诉@則新聞小編也是很心痛惋惜,生財須有道,莫貪不義財。下面小編為您介紹非法經營罪的法律知識。
一、非法經營罪的概念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非法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秩序,為了保證限制買賣物品和進出口物品市場,國家實行經營許可制度;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在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的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并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如果行為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規,買賣經營許可證的,不應當以本罪論處,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
綜上,林某以非法出租pos機的方式,非法獲取巨額財物,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構成非法經營罪。
三、非法經營罪的定罪量刑
(一)自然人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單位犯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法規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場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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