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辦理假證件需要負的法律責任
發表于:2015-04-02閱讀量:(6765)
《公證法》明確規定以下三種情形可以追究民事責任,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1、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證書的;
2、利用虛假公證書從事欺詐活動的;
3、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公證書、公證機構印章的。
《居民身份證法》規定以下兩種情形可以罰款、拘留:
1、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2、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以下兩種情形可以罰款、拘留:
1、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2、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刑法》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都可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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