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登記離婚后如何提起離婚損害賠償?
發表于:2015-04-02閱讀量:(3458)
一般情況下,登記離婚后無過錯方想要得到離婚損害賠償只有向法院起訴。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法院起訴需要提交起訴狀和證據材料一式兩份。
起訴狀需要寫明原被告的基本信息、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另外,證據材料是決定案件勝負的關鍵,因此,對于證據的收集和篩選就顯得至關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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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離婚的損害賠償也是基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的行為對另一方造成了損害,因此法律賦予遭受侵害的一方有權在離婚時要求損害賠償。
因此,損害賠償須在離婚時或者離婚之后提出,若是婚姻關系還在存續,則不得提出損害賠償的要求。
另外,提出損害賠償的情形也是法律有具體規定的。
根據《婚姻法》及有關的規定,如果當事人一方有以下四種情形之一的,無過錯的一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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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但是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規定,登記離婚后無過錯方想要得到離婚損害賠償只有向法院起訴,但是必須在不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內提出,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該1年期間是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規定,因此,大家如果覺得自己該拿的錢沒拿到,就趕快去法院起訴吧。
詳細的戳這:《離婚損害賠償,賠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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