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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2015-04-10閱讀量:(3173)
近日,一男子通過網絡向他人表達想購買老虎養的想法,此后通過多人,輾轉山東多地購買虎,最終以25.5萬元的價格在焦作買到一只東北幼虎,沒想到在返回途中被查獲。據了解,8名涉案人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至半年不等的刑罰,買虎的趙某被判刑11年,賣虎的胡某被判刑7年,涉案的8人還分別處以5萬至5000元不等的罰金。或許有很多人會很不解,到底犯了什么罪才會判這么重?
一、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概念
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
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對象只能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根據規定,國家應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1988年12月10日國務院批準并由林業部和農業部聯合發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共計258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所謂收購,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以金錢作價,購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實踐中,由于一些非專業人員對野生動物領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對何種動物為野生動物的認識不夠,也因此對該種動物制品缺乏認識,在這種情況下實施了收購自己認為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一般不以本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實施了收購自己認為不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而事實上確實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亦不宜以本罪論處。
三、男子花25萬買老虎當寵物,是犯罪嗎?
經鑒定,涉案幼虎屬國家Ⅰ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男子有意買老虎當寵物的行為已經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法律規定,犯本罪的,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九條
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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