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男子婚禮上飲酒死亡,新郎要承擔責任嗎?
發表于:2015-04-14閱讀量:(2719)
婚禮本應是人一生中最難忘的回憶,可對王某來說婚禮則成了他的夢魘,他多年朋友李某竟然在自己婚禮中因飲酒死亡,李某家屬認為王某邀請李某參加婚禮卻沒有盡到合理的提醒和規勸義務,在其醉酒后長時間內未采取積極合理的照顧措施,也沒及時通知家屬,延誤了最佳救治時機,才最終導致李某死亡,要求王某承擔沒盡到注意義務的責任,賠償70萬。那么在新郎未盡到注意義務的情況下是否要承擔責任呢?
一、注意義務的內容
注意義務是行為人在做出某種行為時,應能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產生的某種損害后果,并且做好防范措施,避免損害后果的發生。 也就是說,注意義務是法律義務而非道德義務。此義務具有當為性,義務主體不得拋棄、轉讓,如果義務主體沒有履行注意義務即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亦即注意義務是在法律的層面上而言的,盡管道德乃法律規則的最高評判標準,注意義務的存在也不可能完全離開道德規范的影響,但是,注意義務仍然不屬于道德義務的范疇。換句話講,注意義務乃普遍性的消極義務而非普遍性的積極義務。依據法律規定,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物權、人身權和知識產權等民事義務,這是法律要求每個公民、法人對他人所負的一般性義務。此種義務也稱為普遍性的不作為義務。違反此種義務,即能構成侵權行為責任。沒有注意義務,未違反注意義務,自然談不上過失行為,更談不上行為人過失侵權責任的承擔問題。換句話講,注意義務框定了行為人在法律上進行選擇的行為模式,是對于行為人過失的判定依據。
二、新郎是否承擔責任?
王某一家作為婚宴主辦方負有控制婚禮場面、照顧來賓的相應義務,也對受邀來賓的人身安全具有一定的注意義務。李某醉酒后長時間躺在水平舞臺上未被婚宴主辦方及時發現,在兩到三個小時的時間內未能了解其真實狀況,可以認定王某在李某獨自醉臥的情況下疏于照顧和幫助,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其對李某的死亡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而酒店在發現情況異常后積極協助王某將其送醫就診,其行為并無過錯,因此無需承擔責任。
而李某在醉酒狀態產生嘔吐并發生誤吸是導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李某醉酒后長時間躺在水平舞臺,不利于其嘔吐物的引流,發生誤吸后未被及時發現和照顧,在被發現后又花費較長時間才被送至醫院,均系其身亡間接、次要原因。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就其過量飲酒引起死亡承擔主要責任,王某應當承擔次要責任。因此,根據案情分析,王某承擔百分之九十的責任,而李某承擔百分之十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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