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網絡轉載新規,互聯網的免費蛋糕飛了?
發表于:2015-04-27閱讀量:(2654)
22日,國家版權局辦公廳正式發布《關于規范網絡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明確規定互聯網媒體轉載他人作品必須先獲授權,并對轉載內容支付報酬。這意味著互聯網媒體免費使用傳統媒體內容的時代行將結束。
作品的發表與轉載,須獲得作者授權并支付稿酬,體現了法律對著作權人創造性勞動的肯定和經濟補償,任何人都不能隨意剝奪。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普及,互聯網發展迅猛,現代社會各方面基本都可以被置換成網絡社會。作品的電子化,互聯網化的過程還在不斷深化。然而《著作權法》明文規定了互聯網媒體的“合理使用”,讓網絡轉載他人作品并不支付報酬天經地義。傳統媒體在互聯網媒體的強勢下“茍延殘喘”,還要為其“打工”,“做嫁衣裳”。國家版權局出臺的新規,徹底改變了互聯網媒體坐享免費蛋糕的局面,可謂“大快人心”。但傳統媒體和著作權人難道真的后顧無憂了嗎?
疑問一:該新政能否一除互聯網“搭便車”的頑疾?
著作權人千萬別天真地認為,有了主管部門的硬性規定,就高枕無憂地享受到自己應有的權利。之前互聯網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做擋箭牌,傳統媒體辛辛苦苦收集的作品,還支付給作者相應稿酬之后,互聯網媒體只要將其轉換成電子文本,就可以發布“上架”了,新規定力圖堵住該缺口,但是,如今又有多少媒體轉載作品經過了作者本人的授權許可?在某些媒體看來,給作者發表作品,就是很大的恩惠了,哪還有提及稿酬。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必須支付稿酬的網絡媒體,又如何愿意掏腰包尊重作者的創造性勞動?故此,不難看出,網絡轉載作品須獲授權并支付報酬的規定,還只是走出了依法保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第一步,要讓規定落到實處,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疑問二:一般民眾能否轉載利用?
上文分析到該新規時,都強調了規制主體,即互聯網媒體。主要就是發布轉載作者作品的平臺?;ヂ摼W消費者在瀏覽使用互聯網時,仍舊可以“合理使用”保護自己的信息獲取權。個人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一般而言,既不用著作權人的同意,也無需支付報酬。然而,轉載過程中,并非可以濫用“合理使用”,個人的轉載行為,侵犯著作權人名譽、作品完整權、修改權、署名權的,也應當受到規制,承擔相應責任。
疑問三:作者的權益如何保護?
《著作權法》之前的規定,作者作品被媒體轉載之后,除了第一手外,基本不再被支付報酬,明明被反復使用,實際上給各個轉載單位源源不斷帶來著收益,但對于作者而言,卻無法“分一杯羹”,是極不公平的。
網絡媒體隨意轉載作品不支付報酬現象盛行,除了法律的規定不夠明晰具體導致網絡媒體法制意識淡薄外,作者維權難也是一個重要因素。尤其是對于那些“小敲小打”的普通作者來說,為了區區幾十元甚至幾元稿酬而要取證,就愈發顯得力不從心,也沒有心思為區區小利而與侵權者較真。而這種無奈,又反過來助長了侵權者的“任性”。因此,該規定出臺之后,要有相應的具體制度的配套,更需要著作權保護組織提供支持。一方面,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規定,保護著作權。另一方面,要暢通作者維權渠道,降低維權成本,鼓勵、支持作者依法通過訴訟,向侵權者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第一款第一到第四項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關于規范網絡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
1、互聯網媒體轉載他人作品,應當遵守著作權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必須經過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并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作品來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互聯網媒體依照前款規定轉載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益。
2、報刊單位之間相互轉載已經刊登的作品,適用《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報刊單位與互聯網媒體、互聯網媒體之間相互轉載已經發表的作品,不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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