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立案登記制,我們要的不只是一個概念
發表于:2015-04-29閱讀量:(2828)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印發了該意見,意見自5月1日起施行。
該意見即將付之施行之際,我們更需要揭開所謂的“立案登記制”的廬山真面目。
一、立案改革新政分析
(一)以“立案登記制”取代“立案審查制”
該意見明確了可以進行立案登記的案件范圍,基本涵蓋了日常立案的案件范圍,使得我國的司法立案制度從審查制向登記制轉變。此一司法變革意味著,公民訴權得到了進一步保護,“打官司”將變得更為便利。法院不能隨意立案就立案,不想立案就提出無理要求或者無故拖延。此意見的初衷就是治理司法實務中立案難、立案慢、選擇性立案等等不合理現象,還百姓“民法院”,而不使法院被長期冠名為“官政府”。促進公平正義,踐行法治中國。
(二)減少“民告官”的“滾釘板”
原先“審查立案”的機制設計,也給“法外因素”干擾法院獨立履職,提供了切入口和時間差——“民告官”案常被以各種理由拒不立案,法院受到地方力量的施壓,也不得不情勢處理。因此也提高了上訪壓力, “進京”人員聲勢浩大,地方“辦事處”戰戰兢兢,也滋生不少群眾事件。從社會治理經濟學上分析,這種惡性循環增加了社會成本,降低了發展效率,更直接影響了社會的公正和諧。登記制的誕生,讓當事人立案不再無奈嘆息,讓法院立案不必“看別人臉色”,對行政訴訟的程序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三)提出相應的提高司法效率的方案構思
1、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進一步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不將法律問題集中在法院處理,減輕法院的受案壓力,提高社會各機制聯動處理糾紛的作用。
2、建立完善庭前準備程序。探索建立庭前準備程序,召集庭前會議,明確訴辯意見,歸納爭議焦點,固定相關證據,促進糾紛通過調解、和解、速裁和判決等方式可以在訴訟準備階段將案件審理效率整體提高上去。
3、強化立案服務措施。推行網上立案、預約立案、巡回立案,采用新型立案模式,適應社會發展的救濟需求,為當事人行使訴權提供便利。
(四)加強立案監督、制裁違法濫訴
該方面的改革,是立足于平衡司法部門利益與當事人利益的基礎上。意見從內部監督、外部監督出發,對無故立案的行為堅決嚴厲追責,確保司法公正,杜絕非法律因素的司法障礙成為公民權益的“攔路虎”。
另外,為防止當事人“嘲弄”司法、濫訴亂訴,對于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擾亂立案工作秩序的行為,也進行相應的規制。
二、制度再分析
(一)增加法院工作人員工作量
目前,法院的工作人員已經處于超負荷工作的狀態,法官離職潮暗暗涌動。法官立案時除了會因為其他壓力不予立案外,很多時候是因為“檔期排滿”無暇顧及新案。我們常常驚訝于西方的法官總能寫出鴻篇巨制般的判決書,然而將他們一年的受案量和中國的基層法官相比,也許就不會奇怪了。
“立案登記制”固然好,我們在歡呼中國法治終于可以經常關注當事人的利益,終于可以變法官為法律工作者而不是政府人員時,司法實務工作人員卻有一百個不樂意。對于法治進步,我們不能只單方面考慮問題,否則這艘法治大船要么漏水,要么走得慢。維護當事人的訴權,讓這艘船走在了正確的航向上,但忽略司法人員的承受能力,就好比折斷一些船槳折斷,輕者行船不快,重者失去平衡,原地打轉或者不幸側翻。如果不關注基層法律工作者的利益,合理安排人均受案辦案量,在案件指標要求下,我們很難保證案件處理的質量,反而誘發冤案假案的發生幾率,繼而又危及到司法的公正公平公開的形象,得不償失。
(二)人員編制等制度配置難
意見布置了立案的改革,也配置了相應的配套制度以提高效率。意見中未提到的最基本的應對方案就是:壯大法官隊伍。然而,為了快速提高案件處理能力而大量招募司法工作者,未必會完美的處理好這個問題,正如為了解決交通問題而道路橋梁面積和數量一樣。合理安排人均案件量,涉及司法科學的經濟學,審判人員過多,造成冗員,可能司法效率不升反降,也無法保證個人的辦案的質量。如何協調好立案制度和其他訴訟司法制度的關系,也是改革過程中的“難啃的骨頭”,而改革者要做的是,不但要將這個骨頭吃下去,還要好好消化掉,并轉化成營養和能量,強壯法治的軀體。畢竟我們不是單單要創造一個華麗的概念來自我欣賞和安慰而已。
法律依據:
《關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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