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切莫讓氣象新規鬧得人心惶惶
發表于:2015-05-05閱讀量:(1954)
傳播虛假氣象預報可警告罰款,甚至追究刑責。從氣象局獲悉,中國氣象局最近審議通過的《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為《辦法》)將于今年5月1日起實施。《辦法》規定,非法發布氣象預報可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傳播虛假氣象預報,或擅自更改氣象預報內容和結論,引起社會不良反應或造成一定影響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氣象辦法的出臺和施行,引起了社會的熱議。為什么各媒體紛紛“劍指”新規,社會大眾“人心惶惶”呢?是不是今后我們就被官方奪去了閑聊天氣的話題了呢?是不是非官方就是絕對的非法呢?我們在各大新聞中體會到了媒體暗示的潛臺詞,我們感受到網絡大眾對新規的戲謔。然而,我們真的了解該氣象新規嗎?還是只是“轉發”加“點贊”的“被接受”呢?
一、《辦法》的釋疑
查看這個引人爭議的法條,我們可以更深入了解和認識法律規定,并糾正“不脛而走”且并非準確的“網絡觀點”。
(一)隨意的天氣的預測和評論被禁言?
“以后要是在朋友圈喊:起風啦,下雨收衣服啦!就得罰5萬?”有網友不解地問。同樣,有網友表示,“以后都不敢聊天了,隨口說句‘今天天氣不錯啊’,被人錄下來一舉報可就是5萬啊。”
上述疑問想必是愛發各種心情和狀態記錄每日生活的網絡使用者的心聲。然而,法律真的有必要這般“大動干戈”、“不知冷暖”、“無情壟斷”嗎?
我們來看《辦法》的宗旨:即為了規范氣象預報發布,鼓勵氣象預報傳播,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
氣象預報是否需要規范?讓人記憶猶新的是,今年3月31日,大量福建當地的營銷賬號開始轉載標題為“高顏值17級超強臺風美莎克清明后影響福建”的微博,該微博最初來自某氣象愛好者微博。營銷賬號又將其斷章取義地附加“65年來最強臺風”“17級超強臺風將于清明后正面襲擊××”等吸引眼球的標題。該信息迅速擴散并被大量轉發到微信朋友圈,引起了部分公眾的恐慌,不少民眾精神緊張并紛紛求證消息的真實性,部分民眾因為該消息變更甚至取消了清明假期的行程。這種氣象預報還只是引起了一些人的恐慌和個人行程的變動。但是,我們可以設想的是,如果預測了臺風,順便預測會帶來海嘯,那么對于相關信息的受眾,特別是處于“危險地帶”的民眾,將是巨大的危機,可能短時間內便造成交通阻塞、交通事故、踩踏沖撞、甚至違法犯罪等社會事件。造成這樣的后果,“始作俑者”該不該懲處,這樣的預報,該不該規制,我們一目了然。
《辦法》不但不禁止氣象預報的傳播,反而是鼓勵氣象預報的傳播的。法律鼓勵媒體和單位傳播氣象預報。媒體和單位傳播氣象預報應當使用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提供的最新氣象預報,并注明氣象預報發布的氣象臺名稱和發布時間,不得自行更改氣象預報的內容和結論。因為氣象預報的直接受眾可能并不廣泛,借助媒體的力量推廣氣象預報,更便利民眾的出行和工作以及生活。
那是不是將來妄談“下雨”和“高溫”,都要被罰呢?當然不是。《辦法》規制評價的對象是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我們在朋友圈等社交平臺上對天氣的談論,是否屬于上述對象呢?首先,我們排除后兩者(一般的談論無法涉及這個層面,若達到這個層面,并造成一定的后果,是應當采取相應法律措施的),是否是公眾氣象預報呢?所謂公眾氣象預報是指面向社會公眾發布的天氣現象、云、風向、風速、氣溫、濕度、氣壓、降水、能見度等氣象要素等預報。發表朋友圈動態,主觀上并不一定是面向社會,客觀效果上也并非普及到全社會,一般無法認為是公眾氣象預報。根據《辦法》 第十條:“科研教學單位、學術團體和個人研究形成的氣象預報意見和結論可以提供給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制作氣象預報時參考,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公開發布。”那么一般的網絡發言也基本不屬于個人研究的高度,普通受眾也應該掌握基本的判斷力,至少對相關的言論可靠性要有一定洞察力。即使構成氣象預報的發布,我們仍然應該評價其社會影響,否則就是極端的“文字獄”了。
(二)民間天氣預報被取締?
目前,市面上流行的天氣預報APP或者相關軟件配置,讓人們的出行更加便捷。有關部門的這一新規,是不是造成對民間天氣預報軟件、平臺運營商的“官方壟斷”呢?并非如此。首先,各軟件一般也以官方的氣象預報結果為基礎,對自己的軟件預報進行更新和維護。這也相應了對鼓勵氣象預報的傳播的號召。如果擅自傳播虛假氣象預報、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不注明發布單位名稱和發布時間的、自更改氣象預報內容和結論,引起社會不良反應或造成一定影響的,將面臨行政和刑事的處罰。
二、再生疑問
解決了社會“恐慌”,又生出幾個疑問,是立法和實務亟需解決的。
(一) 何謂“非法”
不少人不是對談論天氣被禁止擔憂,因為他們并非是天天需要預報天氣的預測家。他們更多的是對法律的條文還存有疑問。之于該規定第二十條第一項的“非法”。“法”是哪個位階的法,范圍是什么,具體行為有哪些,如何不使日常的娛樂玩笑和聊天成為法律的“倒霉蛋”,值得立法的明確。
(二) 何謂“擅自更改”
《辦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擅自更改氣象預報內容和結論”,是指一個字,一個符號都不能更改,還是主要內容和信息不容非專業篡改而致原意改變呢?現在流行的氣象預報軟件,一般使用輕松易懂的字眼或者圖案來表達相關氣象信息,有的甚至以體感和模擬人體告知天氣近況和穿衣出行問題,是否可歸為“擅自更改內容和結論”呢?還需要有權部門進一步的分析、權衡和明示。
法律依據:
《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氣象預報包括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本辦法所稱公眾氣象預報是指面向社會公眾發布的天氣現象、云、風向、風速、氣溫、濕度、氣壓、降水、能見度等氣象要素預報,以及日地空間天氣現象、太陽活動水平、地磁活動水平、電離層活動水平、空間粒子輻射環境、中高層大氣狀態參數等空間天氣要素預報。
本辦法所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是指臺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霾、道路結冰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以及太陽耀斑、太陽質子事件、日冕物質拋射、磁暴、電離層暴等空間天氣災害預警信息。
本辦法所稱氣象預報發布是指氣象預報向社會無償公開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氣象預報傳播是指將已發布的氣象預報進行轉播、轉載的過程。
第九條 鼓勵媒體和單位傳播氣象預報。媒體和單位傳播氣象預報應當使用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提供的最新氣象預報,并注明氣象預報發布的氣象臺名稱和發布時間,不得自行更改氣象預報的內容和結論。
第十條 科研教學單位、學術團體和個人研究形成的氣象預報意見和結論可以提供給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制作氣象預報時參考,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傳播虛假氣象預報的;
(二)不按規定及時增播、插播重要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更新氣象預報的;
(三)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不注明發布單位名稱和發布時間的;
(四)擅自更改氣象預報內容和結論,引起社會不良反應或造成一定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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