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5-06閱讀量:(3172)
一、首部
即標題,寫文書名稱“行政答辯狀”。
二、正文
(一)當事人欄
在標題之下,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單位全稱和住所。接下去另起一行列寫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電話。然后,再另起一行逐一列出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職務。
(二)案由部分,主要寫明對原告某某因何項具體行政行為起訴進行答辯;對何時收到起訴狀副本,可寫可不寫。具體寫法例如:“答辯人對原告(公民的姓名,或者法人、其他
組織名稱)提起 (案由,即具體行政行為名稱)訴訟一案,答辯如下: “或者寫:“答辯人于 年 月 日收到你院轉來原告 提起 之訴一案的起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
(三)答辯部分。答辯的論點和論據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大體包括以下一些內容:
1、就案情事實部分進行答辯
對原告在起訴狀中所敘述的案件事實經過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地方,首先必須明確提出,予以糾正,以正視聽。如果起訴狀中所說的事實存在,也應當明確表示,說明事實沒有出入。
2、就具體行政行為的正確性進行答辯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根據這條規定,可以按照案情的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以下幾種答辯方法:
(1)認為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完全正確的,則明確指出原告起訴無理。必須針對原告起訴的論點,提出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案情事實,列舉有關的法律、法規,并適當摘引其相應的條款,進行辯駁,說明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實體法和程序法都是正確的。
被告如果是復議機關,還須闡明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根據及其對原告是否有利。
(2)認為自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有欠缺的,先就具體行政行為的正確部分,根據事實、證據以及法律和法規進行答辯,然后再實事求是地說明具體行政行為也存在某些不妥之處,并提出改正意見。
(3)已經發現或者認識到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確屬不當的,在答辯狀中不再進行答辯,可以直接承認原告起訴的理由和請求正確,表示愿意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這樣,受訴人民法院將對該項行政訴訟暫停進行,等待原告在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提出撤訴。屆時,原告即使不提出撤訴,也將根據被告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變更訴訟請求。
3、就法定程序方面進行答辯
(1)如果起訴狀指責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符合法定程序,而且這種指責是沒有根據的,應當依法據理予以駁斥。
(2)如果原告起訴違背法定程序,而人民法院又未發覺時,應當明確予以提出。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某些行政案件在起訴前有其特定的必經程序。對于法定的在起訴前必須經過一次或者兩次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沒有經過必要的申請復議程序,或者是雖經申請復議,但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尚未作出復議決定,原告就直接提起訴訟的,被告在答辯狀中應當摘引有關法律、法規的相應條款,指出原告起訴違背法定程序。
4、提出答辯主張
在提出事實和法律方面的答辯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辯主張,即要求對具體行政行為判決維持、部分撤銷,還是表示愿意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被告在答辯狀中所提供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可以在答辯狀中舉出有關法律、法規的名稱,并摘引其相應的條款,以供受訴人民法院參考;根據情況需要,也可以將有關的法律、法規或其相應的條款加以復印,連同答辯狀附送受訴人民法院。
三、尾部及附項
(一)致送機關,分兩行寫:“此致某人民法院。”
(二)右下方寫:答辯人:單位全稱;另起一行,寫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再另起一行依次列寫委托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然后注明年、月、日,加蓋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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