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5-06閱讀量:(5762)
財產保全,是指遇有有關的財產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滅等情形,從而可能造成對利害關系人權益的損害或可能使將來的判決難以執行或不能執行時,根據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申請或人民法院的決定,而對有關財產采取的保護措施的法律制度。設置該項制度,有利于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以及便于裁決后的執行的落實。
一、財產保全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九章的大部分內容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章的大部分內容。
二、財產保全的法定類型
財產保全包括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起訴前,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面臨緊急情況,需要采取保護性的臨時措施,使其合法權益免受難以彌補的損害,人民法院批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
訴訟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人民法院的判決能順利執行,人民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在必要時依職權對有關財產采取保護措施的制度。
三、二者的區別
(一)時間上:前者是在訴前,情況緊急時;后者是在訴中。這是二者最直接的區別,
(二)申請與受理法院上:前者是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后者是受案人民法院;上訴案件中,二審法院收到報送案件前,由一審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三)法院處理時限上:前者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后者,根據法院的審查判斷進行裁定,只有情況緊急時,才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三)目的上: 前者是為了保護申請人的合法利益;后者主要是為了解決執行難的問題。前者具有制止作用,防止權利人的權利損失遭到進一步的擴大,是保護實體權利的措施。后者從過程上體現程序權利保障,推動司法各程序的有序有效的開展和承接。當然,效果都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財產上的權利。
(四)是否擔保上:前者必須提供擔保;后者根據法院的裁定。訴前保全,為了防止權利濫用,而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在法院發生錯誤財產保全,或者在保全當中造成被保全人的財產損害問題的,由申請人事先提供的擔保金或者財產進行賠償。因此,申請人提供的擔保金或者擔保物價值一般與申請保全的財產價值相當。而訴中保全,法院可以決定是否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具體數額。
(五)啟動方式上:只能依申請;后者可以依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啟動。這一點是顯而易見的,在訴前,法院根本不清楚案情和細節,因此,需要當事人申請,申請的效果是告知相關法院糾紛發生情況,申請的制度也保障了權利主體的權利的穩定。防止法院或者其他職權部門隨意影響他人權利的行使、侵犯公民財產權。
訴中的財產保全,由于法院已經實際審理了案件,由此法律賦予司法人員相關的財產強制職權,法官可以依個人裁量和判斷對可以保全的財產實施保全。
四、財產保全的共同問題
(一)保全范圍
1、與本案有關的財產;
2、抵押物、劉志武可以凍結、查封,但抵押人和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二)財產保全的解除
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訴中保全的,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后五日內不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對保全措施的解除,實際上是對申請人申請形成的有利局面的制約和限制。防止當事人濫用財產保全制度?;謴拓敭a歸屬的穩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1、保全錯誤的;
2、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3、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對被申請人的銀行存款予以凍結。一次凍結的有效期為6個月,如果超過了6個月,而當事人沒有繼續要求財產保全的,視為自動解除財產保全。
(三)救濟
1、程序救濟。除了上文對申請人的申請行為的限制外,當事人對保全裁定不服的,都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不停止原裁定的執行。
2、賠償救濟。
財產保全是在一定條件下所采取的一種監時性保全措施。一般地說,保全措施的實施是得當的。但由于事物的復雜性也可能出現失誤。一旦出現失誤就可能給對方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失。造成了損失就要向相對方賠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這一規定,既是對被申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又是對申請人濫用權利的制裁。
五、保全程序中的困惑
(一)擔保
上文提到,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而我們通常的認識是,之所以在訴前就著急申請財產保全,就是因為情況緊急,若是以為要求一定要提供與請求保全數額相當的擔保,對申請人是不利的,也會造成訴訟程序的不經濟。筆者建議,訴前保全對擔保數額限制的法條可以增加一款,那就是:在申請人證據充分情況下或者法院審查允許下,可以不提供與請求保全數額相當的擔保。
(二)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若發生錯誤的賠償問題
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若發生錯誤,給被保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是否賠償,由誰賠償,民事訴訟法未作規定。但筆者認為可適用國家賠償的相關規定。因為法院司法人員的錯誤保全行為,構成職務行為,理應讓國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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