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勞動爭議仲裁員的任職條件
發表于:2015-05-08閱讀量:(5663)
勞動爭議仲裁的仲裁員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聘任后,專門從事勞動爭議裁決工作的人員,包括兼職仲裁員和專職仲裁員。但是什么樣的人有資格成為勞動爭議仲裁員呢?請隨小編為您一一說明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審判員的;
(二)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
(四)律師執業滿三年的。
本條第二款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員的任職條件,主要包括道德素養和業務素質兩方面。
一、仲裁員的道德素養
根據本款的規定,仲裁員應該公道正派。仲裁員只有做到作風公道、正派、嚴謹、不偏不倚,才能保證仲裁裁決的質量。這是維護仲裁公信力的前提,也是人民法院據以確定仲裁裁決是否公正的前提。因此本法對仲裁員道德素養提出明確要求。
同時仲裁員還應堅持原則、秉公執法、作風正派、勤政廉潔,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仲裁員的業務素質
(一)曾任審判員的。
人民法院的審判員,在長期的法庭工作中面對過多次的權益糾紛,不僅僅有專業的法律知識還有十分豐富的處理糾紛的經驗。由其擔任勞動爭議仲裁員的工作是十分適合的。且能夠獲得審判員資格的人,其本身的法律專業素質和審理糾紛的經驗已經達到較高的水平,對于其擔任勞動爭議仲裁員,就不再提出對其任職年限的要求。只要求其曾經擔任過人民法院的審判員即可。
但是,需要強調的是,人民法院具有監督仲裁工作的職能,因此人民法院的現職審判員不能擔任仲裁員,現職審判員要想被聘任只有辭去現職才成。
(二)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從事法律研究和教學工作,又有助理研究員、講師以上職稱的專家和學者,具有豐富、扎實的理論功底,完全可以勝任勞動爭議仲裁的工作,根據本法的規定,這一部分人員即具有仲裁員資格。由其擔任勞動爭議仲裁員,可以充分發揮其本身的專業知識,利用扎實的理論基礎來解決勞動糾紛問題。
(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
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在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人事行政管理部門、工會或者企業聯合會等機構工作滿五年的人員,可以聘任為勞動爭議仲裁員。曾經長期從事勞動爭議處理工作或者從事相關工作的,如勞動人事等人力資源管理、工會維權或者企聯工作的人員,具有一定的法律、勞動業務知識及分析、解決問題和獨立辦案的工作能力,具有豐富的處理勞動糾紛的實踐經驗,只要符合本法的有關規定,也一可以充實到仲裁員隊伍中來。
(四)律師執業滿三年的。
從事律師工作,執業滿三年的,可以被聘任為勞動爭議仲裁的仲裁員。律師不僅僅子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并且在執業期間積累下一定的經驗,具有敏捷的思辨能力和靈活解決具體案件的實踐能力。
律師擔任仲裁員,可以彌補仲裁庭其他人員法律專業知識的不足,并且因為律師的工作時間具有靈活性,能保證其有擔任仲裁員的時間和精力。對律師執業年限的限制,是為了保證仲裁員隊伍的業務水平。
勞動爭議仲裁員在整個的勞動爭議仲裁中舉重若輕,一個具有良好的道德修養和專業素養的勞動爭議仲裁員可以使得勞動爭議仲裁走向一個更好的結果,以更多人的合法利益。以上就小編對勞動爭議仲裁員的任職條件的總結,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
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審判員的;
(二)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
(四)律師執業滿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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