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5-08閱讀量:(4638)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是受時效限制的,當事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仲裁,這有利于督促權利人盡快行使權利。那么,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具體規定是怎樣的呢?今天,小編將作出一個總結。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因出現不同情況而存在四種狀態,包括:一般時效、時效中斷、時效中止和特殊時效,以下做具體介紹。
一、一般時效
我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在沒有出現時效中斷、中止或者特殊時效情形的時候,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有效期間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內,當事人必須在此期間內行使權利,否則此權利會喪失。
二、時效中斷
申請仲裁時效在一定情況下會出現中斷。
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
(一)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二)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出現中斷情形的,勞動爭議仲裁時效自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重新計算。
三、時效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一年內)申請仲裁的,就會出現仲裁時效中止的狀態。
申請仲裁出現時效中止的,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四、特殊時效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還存在一個特別時效的問題。《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一年)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這一規定更有利保護在勞動關系中處于相對弱勢的勞動者的權利。
綜上,我國立法對于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規定不僅有利于督促權利人盡快行使權利,還從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相對弱勢群體的權利,此舉更有利于維護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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