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房屋買賣協議無效,房產失而復得
發表于:2015-05-12閱讀量:(2333)
案情摘要:
徐甲與章某系夫妻關系,但婚后夫妻關系一直不好,并直接導致夫妻關系的惡化。
2001年2月份,夫妻一次大吵之后,章某受到了徐甲的人身侵害,章某為了報復徐甲竟然在徐某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農村同意辦理農村宅基地房屋產權證的機會,私自將徐甲名下的“嘉定區黃渡鄉羅家村*隊的房屋,通過偽造徐家的簽名,虛構以自己和徐甲的名義將此房屋轉讓給了徐乙,簽定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
事不至此,2001年8月,章某竟然通過不正當手段還以虛構的《房屋買賣協議》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將上述房屋變更到了徐乙的名下,將原本登記在徐甲名下的房屋一份為二。
徐甲在領取產權證時,突然發現產證面積不對,找到主管部門了解才得知上述案情。為了追回房子徐甲隨即找到徐乙要求其協助辦理變更手續,徐乙一開始也不知情,后在村委會的協調下曾答應協助辦理。
但是上述房屋即將面臨拆遷,本身不值錢的農村宅基地房屋可能直接置換成價值不菲的商品房,再次利益利誘下,徐乙推翻原先承諾,一口咬定該房屋系出資購買所得,拒絕辦理變更手續。
有鑒于此,徐甲無奈只有訴之法律,并找到陳鋼律師要求代理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并上述房屋恢復登記至徐甲名下。
判決結果:
陳鋼律師在本案的代理中,收集提交了大量的證據,以求讓法院獲取一個真實的案件事實,以此作出公正的判決,并且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充分闡述了我方事實和理由,并最終得到了法院的采信與認可,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原告徐甲的全部訴請,一審判決后被告未提出上訴,本案判決已生效并得以執行完畢。
判決摘錄:
本院認為,系爭房屋系由原告徐甲夫婦在內的家庭成員共同建造,應屬家庭共有財產。被告徐乙認為系爭房屋是祖上傳下的老宅故被告徐乙亦應享有份額的主張不能成立,由于原告提供的房屋轉讓協議上原告及被告徐乙,案外人的簽名均非本人所簽,被告也未能提供包括原告在內系爭房屋共有人委托被告章某出售系爭房屋或房屋共有人對出售行為事后追認的證據,故基于部分共同所有人不得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法律規定,在其他權利人不予追認,被告章某的行為亦不能構成表見代理情況下,房屋轉讓協議應認定無效。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由于系爭房屋一直由原告家庭居住,未實際交付,故本案不存在將房屋返還的問題,僅存在將房屋權利登記恢復登記的問題……據此,判決如下:
1、被告章某以原告徐甲名義與被告徐乙于2001年2月28日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無效;
2、被告徐乙和被告章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一個月內,協助原告徐甲辦理將上述房屋恢復登記至徐甲名下的手續。
……
關于房屋買賣的相關信息,你可點擊查看↓↓
本文版權歸易法通所有,轉載時請注明出處,必須保留網站名稱、網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隨意刪改文章任何內容,否則我公司將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