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詐騙罪一案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5-12閱讀量:(5421)
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詐騙罪一案
刑事判決書
(2015)貴刑初字第00006號
公訴機關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曾用名”周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業,戶籍
地池州市貴池區,住合肥市蜀山區。因涉嫌犯詐騙罪,2014年9月2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貴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周文廣,安徽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姚志軍,安徽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14)3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詐騙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及其辯護人周文廣、姚志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月,被告人周某對受害人陸某某謊稱其系合肥某某學院教務處長,可以通過關系讓陸某某之子陸某進入合肥某某大學學習。之后,周某以各種借口騙取陸某某人民幣12.5萬元。期間,周某又稱其調至北京給總參領導當秘書,可幫助讓陸某進入某某學院上學且有軍籍。又以體檢、面試等理由讓陸某某向其匯款,騙取陸某某人民幣31.5萬元。2014年7月,周某從網上購得一份偽造的某某學院錄取通知書寄給陸某某。陸某某發現該通知書系偽造,遂報案。指控認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檢察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周某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未作辯解。辯護人周文廣、姚志軍辯護稱,周某假冒軍人身份系愛慕虛榮,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并部分退贓,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周某系原合肥某某學院(現已更名為某某學院)地方委培生,無軍籍。2011年6月,周某從該校畢業。按照軍隊院校地方委培生就業規定,軍隊不負責安排工作。因周某曾就讀于軍隊院校,本人又對外謊稱其為某某學院的團級干部,其軍官身份被戶籍地周邊群眾所認可。2014年3月,周某對受害人陸某某稱可通過關系讓陸某某之子陸某上合肥某某大學讀書,但需花錢作為活動經費。之后,周某以各種借口共騙得陸某某人民幣12.5萬元。2014年4月,周某對陸某某謊稱其已調動至北京某某部工作,可幫陸某上某某學院且擁有軍籍。陸某某同意后,周某又以面試、體檢、蓋章需花錢打點為由,再騙取陸某某人民幣31.5萬元。2014年7月,被告人周某將一份偽造的”中國人民某某學院錄取通知書”通過快遞公司郵寄給陸某。陸某某收到錄取通知書后,經電話聯系招生學校,遂發覺被騙。案發后,被告人周某家屬書面表示將借給陸某某的3萬元作為周某退贓款,不再向陸某某主張債權。上述事實,有被告人周某供述,受害人陸某某陳述,證人陸某、姜某、周某、張某、陳某、查某、方某證言,某某學院關于周某身份的證明,偽造的軍官證及”中國人民某某學院錄取通知書”原件、復印件,銀行憑條,手機短信、微信提取照片,銀行卡交易記錄,歸案說明,承諾書,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庭審中自愿認罪,其家屬代為退出部分贓款,酌情從輕處罰。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繳納。)
二、被告人周某非法所得人民幣41萬元,繼續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吳其才
審 判 員 余莉玲
人民陪審員 徐金枝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范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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