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買賣租房 - 母親將女兒房屋出租給他人是否合法有效
發表于:2015-05-12閱讀量:(2438)
近日網絡上暴出這樣一則新聞,田陽縣的王鳳玉與李榮新簽訂《樓房租賃合同》,約定:李榮新將田陽縣城一棟四層樓房出租給王鳳玉從事鋪面經營餐飲、旅業,期限為10年,時間從2008年1月18日至2018年,年租金為6萬元。合同簽訂后,雙方履行合同至2011年3月時發生矛盾,李榮新一怒之下請人將出租房屋的一樓大門上鎖,致使王鳳玉無法正常經營一樓。王鳳玉將李榮新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雙方繼續履行合同。經查,該房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于第三人李麗的名下。李榮新與第三人李麗系母女關系。該房屋建成及登記后,一直由李榮新管理使用。第三人李麗一直在外讀書、工作,涉案房屋一直由李榮新管理使用,房屋租賃事項經由李榮新與王鳳玉辦理,那么在這種情況下,王鳳玉與李榮新所簽訂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一、合同效力的定義
法律評價當事人各方的合意, 在合同效力方面, 是規定合同的有效要件,作為評價標準。 對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 按當事人的合意賦予法律效果,對不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則區分情況,分別按無效、可撤銷或效力未定處理。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法律評價當事人合意的標準,故應不同于合同的成立要件。按《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合同的有效要件應包括: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真實; 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有學說認為,這三項要件再加上標的可能與合法,作為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一些特殊合同可能有一些特殊的有效要件,如對外合作開采石油合同需要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才能生效。
想了解合同的生效條件?來看看吧→→《合同生效應該滿足哪些條件》
二、行為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本案中,李榮新出租的樓房雖登記在其女兒第三人李麗的名下,但該樓房一直是李榮新管理使用。李榮新將該樓房的使用權出租給王鳳玉,并未損害該樓房的所有權,亦未改變第三人李麗擁有該樓房的所有權,對第三人李麗的利益不構成損害,且雙方已實際履行該租賃合同近六年之久,第三人李麗未曾提出異議,所以,應當認為該合同合法有效。
了解完有效條件怎么能不了解下無效條件呢?→《合同無效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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