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鐘某某與深圳市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5-13閱讀量:(1883)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深中法勞終字第156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世杰,廣東誠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深圳市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燕燕、陳兆興,廣東國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鐘某某為與被上訴人深圳市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2013)深龍法橫民初字第10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二審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是鐘某某與某某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鐘某某在某某公司加工廢料期間,并未利用某某公司的機器設備,而是自帶生產工具并需要向某某公司支付相應的水電費,其加工廢料也是有廢料才加工,并不需要每天按時上班,以上事實說明德源公司沒有對鐘某某的加工活動進行管理;某某公司按照一定的價格收購鐘某某加工的廢料,說明鐘某某向某某公司交付的是加工后的產品,而不是向某某公司提供勞動,同時,鐘某某還為其他企業加工廢料,因此,本院認為,鐘某某與某某公司之間屬于加工承攬關系,而非勞動關系,故本院對鐘某某的上訴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鐘某某的上訴請求不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正確,本院予以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鐘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 華
審 判 員 邢 蓓 華
代理審判員 張 士 光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連亮(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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