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5-13閱讀量:(1808)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深羅法民一初字第1130號
原告趙某某,男,漢族。
被告浙江某某網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馬某,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謝濤,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丁敬偉,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深圳某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某某,總經理。
上列原告訴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請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趙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83元,現減半收取人民幣41.5元,由原告趙某某承擔。
代理審判員 蘇 軼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張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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