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5-13閱讀量:(1772)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527號
原告劉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貴州省織金縣。
委托代理人徐曉彥,廣東安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住所地:廣州市天河區某某路某某號某某大廈首層、夾層、十一層、十二層。
負責人熊某。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曉彥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2010年10月5日,原告為其所有的粵A×××××轎車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保單號GUZ3****0B000049F),保險期間自2010年10月5日零時起至2011年10月4日二十四時止。2011年5月7日22時許,駕駛員張某某駕駛粵A×××××轎車在廣州市白云區某某路由東往西行駛時因未注意安全義務,與董某某駕駛的由西往東行駛的粵A×××××轎車發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張某某隨即向被告和交警報警處理。經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白云二大隊現場勘察,認定原告所屬車輛駕駛者張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隨后交警將保險車輛拖至汽車維修長,被告也對保險車輛進行了定損,確認粵A×××××轎車輛維修費等共損失4774元,粵A×××××轎車維修費等共損失1363元。2011年10月13日,原告為雙方車輛支付上述全部維修費用,當天被告也對車輛舊件進行了回收處理。2011年12月原告將理賠資料交由被告受理后,被告卻以保險車輛受損程度不同為由拒絕理賠,故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在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2000元。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未答辯、亦未提供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2010年10月5日,原告就其所有的粵A×××××轎車向被告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被告同意承保并向原告出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一份,載明:被保險人為原告,保險車輛為粵A×××××轎車,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保險期限從2010年10月5日零時起至2011年10月4日二十四時止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所附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編號為中保協條款(2006)1號)載明:”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款。第二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合同由本條款與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共同組成。凡與交強險合同有關的約定,都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五條、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第六條、交強險合同中的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其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分為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以及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第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
2011年5月7日22時05分,原告的駕駛員張某某駕駛粵A×××××轎車在廣州市白云區某某路由東往西行駛時因未注意安全義務,與董某某駕駛的由西往東行駛的粵A×××××轎車發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其后,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白云二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編號C1057670)認定原告的駕駛員未注意安全,認定原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之后,粵A×××××轎車及粵A×××××轎車經廣州穗誠汽車維修有限公司進行修理,并于2011年10月13日修復。涉案車輛修復后,被告對涉案車輛的殘件進行了回收。原告也支付了粵A×××××轎車的修理費4774元、粵A×××××轎車的修理費1363元。
2011年12月20日,原告向被告申請支付賠償金,被告一直未予支付,為此,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提起本案訴訟。
庭審中,原告確認被告尚未支付涉案賠償金。
另查明,涉案交通事故共造成粵A×××××轎車損失4774元,粵A×××××轎車損失1363元,共6137元。原告于本案中要求被告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2000元。對剩余的4137元,原告已提起另案訴訟,案號為(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4528號,要求被告在商業險中支付。
本院認為:原告按照交通法律規定就其所有的粵A×××××轎車向被告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被告同意予以承保,并向原告出具相應保單及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中保協條款(2006)1號《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原、被告之間的交強險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并發生法律效某,雙方均應依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根據查明的事實,事故共造成粵A×××××轎車損失4774元,粵A×××××轎車損失1363元,共6137元,被告應按《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約定,在2000元限額內支付財產損失賠償金給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交強險保險單項下的財產損失賠償金2000元,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作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四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某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劉某某支付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金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0元,由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何燦文
人民陪審員 吳文濤
人民陪審員 劉紅梅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書 記 員 王施琪
陳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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