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5-15閱讀量:(1708)
蘇州市吳中區某某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吳商初字第6-1號
原告蘇州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蘇州市吳中區某某工業園(雙浜)。
法定代表人JOA**LI,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肖靜、陳麗麗,江蘇盛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蘇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住所地蘇州工業園區某某路某某號某某花園某某幢某某室。
負責人顧某某。
被告江蘇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區金沙鎮某某路某某號。
法定代表人易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蘇州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訴被告江蘇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江蘇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以被告已支付拖欠的貨款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的糾紛已獲解決,現原告申請撤
回起訴,應予準許。依照《中華某某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蘇州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5112元,財產保全費3370元,合計某某幣8482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吳劍良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任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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