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蘇州某某商貿有限公司與南京某某娛樂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5-15閱讀量:(1419)
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秦商初字第1421號
原告蘇州某某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蘇州市某某路某某號某某商務樓某某室。
法定代表人鐘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健,江蘇誠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南京某某娛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區某某路某某號第某某層。
法定代表人趙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某某,男。
原告蘇州某某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與被告南京某某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娛樂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某某公司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0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陳健、被告某某娛樂公司委托代理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公司訴稱,2012年12月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紅酒供貨合同一份,約定原告為被告開設的三家娛樂會所提供紅酒銷售,被告在合同期(一年)內包銷紅酒1380箱,原告預先支付包銷紅酒1380箱的贊助款50萬元(360元/箱×1380箱)。協議簽訂后,原告依照約定向被告支付了50萬元的贊助款,但合同履行到期后,被告只銷售了紅酒575箱,且至今拖欠原告貨款8496元,連同未達銷售目標而應予以返還的贊助款293000元,被告拖欠原告款項合計301496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但被告始終不予理睬。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貨款8496元;2、被告返還贊助費293000元。
被告某某娛樂公司辯稱,收條上的章雖是公司蓋的,但錢并沒有進到公司賬上,合同主要是一號店與原告簽訂的,但當時一號店沒有公章,所以加蓋的是被告的公章,李某是被告的總經理,原告的款項也是打到李某的銀行卡內。2013年12月,被告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銷售量,按照慣例可以延續一直到完成銷售量,但在2013年底時李某的姐夫不給原告的紅酒進場,自己做,原告沒有及時告訴被告,一直到今年5月才告訴被告,并向被告要貨款。二、三號店并沒有拿到原告的贊助費,不會退給原告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經審理查某,2012年12月,某某娛樂公司(下稱甲方)與某某公司(下稱乙方)簽訂合同書,約定:一、乙方將系列產品銷售給甲方,同意甲方在一號店、二號店、三號店經營時對外銷售,乙方銷售給甲方的產品價格按合同附表報價單執行,合同附表報價單作為本合同附件;二、乙方將在合同期內向甲方支付五十萬元的贊助費,支付方式為一號店、二號店、三號店正式開業,進場送貨當日現金支付;三、甲方保證每個月乙方系列產品對外銷售達到115箱(12支/箱),十二個月總銷量應達到1380箱,如十二個月總銷量未達到1380箱,則贊助費也將按比例(360元/箱)來退回,如十二個月超出1380箱,則超出部分按360元/箱,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贊助費;四、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總銷量達到1380箱,乙方將另外一次性再支付八萬元年度贊助費,對超出1380箱部分的銷量,除合同第三條贊助費正常支付外,另外按60元/箱再向甲方支付年度贊助費,合同有效期如果達不到1380箱,則無本條優惠;……;十一、支付方式:甲方應于每月十五日期前結清上月乙方送貨貨款,不得拖欠,如按合同第二、三條約定已產生贊助費的,則贊助費可在貨款中抵扣,不足部分由乙方向甲方結清;十二、本合同有效期為一年,自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1日止,雙方簽字蓋章有效,合同期內雙方不得對任何理由違反本合同,否則違約方賠償守約方已付贊助費的雙倍作為違約金,如未產生贊助費的,則按已產生貨款的30%支付違約金。該合同甲方注某:一號店(某某一號)南京某某娛樂有限公司、二號店(某某年華店)南京某某娛樂有限公司、三號店(某某)南京某某娛樂有限公司;合同附表列某了原告提供各種類紅酒的供貨價、銷售價。
2012年12月3日,某某娛樂公司出具收據,交款單位為某某公司,收款方式現金,人民幣50萬元,收款事由1380箱返利預付款(詳見合同條款)。
另查某,某某娛樂公司(包括一號店、二號店、三號店)共銷售某某公司提供的紅酒575箱,尚欠貨款8496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某某公司提供的合同書、收據、送貨單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某某公司與某某娛樂公司簽訂的合同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履行各自的義務。合同簽訂后,某某公司按約支付了贊助費50萬元,某某娛樂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完成銷售總量。合同期限屆滿,某某娛樂公司只銷售575箱紅酒,未完成合同約定的銷售量1380箱,應按360元/箱退還贊助費,故某某娛樂公司應退還某某公司贊助費293000元(5000000元-360元/箱×575箱)。某某娛樂公司辯稱某某公司款項并沒有匯給公司而是匯到李某的銀行卡內,故不應由某某娛樂公司退還,但李某收到款項后,由某某娛樂公司出具了收據,收到某某公司預付款500000元,故李某只是代收款的行為,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某某娛樂公司承擔,故對某某娛樂公司的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案涉合同甲方雖列了三家店,但最終在甲方處加蓋印章的系某某娛樂公司,故本案合同的相對方應為某某公司與某某娛樂公司。某某娛樂公司確認尚欠某某公司貨款8496元,應盡快給付。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娛樂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某公司貨款8496元。
二、被告某某娛樂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某某公司贊助費293000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22元,由被告某某娛樂公司負擔(被告應負擔的訴訟費已由原告向本院預交,被告在給付上述款項時將此款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份,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南京市鼓樓支行,帳號:10×××76)。
審 判 長 褚愛芳
人民陪審員 韓 工
人民陪審員 黃雅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見習書記員 陸寧蓉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