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曾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5-15閱讀量:(1928)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江法民管異初字第00421號
原告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綦江區。
委托代理人吳祥海、黃學靜,重慶華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曾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墊江縣。
委托代理人向兵,重慶向前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2014)江法民初字第06796號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曾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被告曾某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其住所地在重慶市墊江縣,要求將本案移送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審理。
經審查,本院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屬于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依法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中“借款合同中,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之規定,本案合同履行地為貸款方住所地即原告住所地。本案中,被告的戶籍所在地在重慶市墊江縣,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被告的經常居住地在重慶市江北區。另查明,原告的住所地在重慶市綦江區,故本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被告對本案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被告曾某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成立,本案移送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處理。
本案受理費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余 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徐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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