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鄭某某與胡某某離婚糾紛一審判決書
發表于:2015-05-15閱讀量:(1841)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巴法民初字第10127號
原告鄭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向兵,重慶向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告鄭某某與被告胡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崔寶利獨任審判。于2013年12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向兵、被告胡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鄭某某訴稱,原、被告雙方系同伴同學,于2000年確立戀愛關系。婚后,原告遭受了被告嚴重的家庭暴力,被告多次無故毆打原告,導致原告多處受傷。被告的行為不但給原告的身體造成嚴重傷害,也致使原告精神抑郁。現雙方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特訴請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胡某某辯稱,雙方系同校同班同學,婚前了解充分,有堅實的感情基礎。婚后雙方感情一直很好,所以我不同意離婚。原告所述被告長期對其實施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不屬實,被告確實曾經在爭吵中動手打過原告。被告愿意改正缺點,只要雙方加強溝通,是能夠和好夫妻關系的。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3月8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雙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糾紛,致使夫妻關系不睦。審理中,原告堅持離婚,被告堅持不同意離婚。雙方各持己見,調解未果。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財產分割協議復印件、原告照片復印件及結婚證復印件等載卷為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愿結婚,具有一定婚姻基礎。后雙方常因家庭瑣事時常發生糾紛,致使夫妻關系不睦。被告雖對原告有打罵行為,但被告愿意改正缺點,與原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相互體諒,是可以和好夫妻關系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對于原告鄭某某要求與被告胡某某離婚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鄭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0元,本院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鄭某某承擔(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本判決未發生法律效力前雙方當事人不得另行結婚。
代理審判員 崔寶利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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