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5-15閱讀量:(1567)
四川省威遠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威民初字第1118號
原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胡磊,四川迪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重慶某某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某某大道某某號某某大廈
法定代表人沈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毅,重慶聚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段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訴被告重慶某某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段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未預交案件受理費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十四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白成全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劉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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