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與劉某某,陳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5-18閱讀量:(1735)
重慶市某某區某某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萬法民初字第06382號
原告:劉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林廷棟(特別授權),重慶升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某某區某某路某某號,組織機構代碼739**62-6。
負責人:張某某,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向某(一般授權),公司職工。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龍寶支公司,住所地某某區某某路某某號,組織機構代碼907**98-7。
負責人:張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謝瑞明(一般授權),重慶益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謝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劉某某,女,漢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謝某某(特別授權),身份基本信息同被告謝某某,系被告劉某某之夫。
被告:陳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原告劉某與被告劉某某、被告謝某某、被告陳某、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保某某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龍寶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某某險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志誠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并于2014年8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某某險龍寶支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經本院委托進行了重新鑒定。本案轉入普通程序,由審判員楊志誠與某某陪審員丁天明、何義榮組成合議庭,并于2014年11月17日再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廷棟,被告劉某某、謝某某及其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謝某某,被告陳某,被告某某財保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某、被告人某某險龍寶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謝瑞明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訴稱,2013年10月30日21時45分許,被告劉某某駕駛小型客車在某某大道天嶼江上門前未靠邊停車,與原告直行的摩托車相撞,致使原告倒于路中,被被告陳某駕駛的小型客車對原告再次碾壓。該事故致使原告終身嚴重殘疾,給原告生產生活等帶來深遠的傷害,也給原告造成了極大的精神損害?,F原告訴至法院,原告殘疾賠償金151296元(25216元/年×20年×30%)、誤工費31025.03元(批發零售業32919元/年÷365天×至重新鑒定前一天計344天)、住院護理費20300元(100元/天×203天)、出院后護理費8100元(90元/天×90天)、后續住院治療護理費2100元(100元/天×21天)、后續治療費18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90元(30元/天×203天)、被撫養人生活費32065.20元(17814元/年×12年×30%÷2人)、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營養費9000元(30元/天×30天×10個月)、康復費3000元、交通費800元、鑒定費2800元、醫療費29000元,共計333576.23元,由被告某某財保某某中心支公司、人某某險龍寶支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對原告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劉某某、謝某某、陳某賠償原告。
被告劉某某、謝某某辯稱,對事故事實及事故認定無異議。劉某某與謝某某系夫妻關系。小型客車登記在謝某某名下,事故發生時由劉某某駕駛,該車輛在某某財保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30萬元商業三者責任險,且保有不計免賠特約險。事故發生后,劉某某、謝某某墊付了原告醫療費39500元,生活費1500元,請求在本案中一并調整。其余意見與保險公司一致。
被告陳某辯稱,對事故事實及事故認定無異議。陳某所有的小型客車在人某某險龍寶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50萬元商業三者責任險,且保有不計免賠特約險。事故發生后,陳某已墊付了原告醫療費43500元,門診費701.15元,并支付了生活費1500元。請求本案中一并調整。其余意見與保險公司一致。
被告某某財保某某中心支公司辯稱,對事故事實及事故認定無異議。本公司承保了謝某某所有的小型客車的交強險及商業三者責任險(30萬元,有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后,本公司已墊付了醫療費10000元,請求在本案中一并調整。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申請了重新鑒定,應以重新鑒定意見為賠償依據。對于原告的誤工費,原告所舉證據不能證明原告被實際停發工資,故不應計算誤工費。出院后護理依賴為部分護理,應當按護理費的50%計賠。對于本次交通事故,原告系酒后駕駛,具有重大過錯,在分攤責任比例時應當加重。
被告人某某險龍寶支公司辯稱,本公司承保了陳某所有的小型客車的交強險及商業三者責任險(50萬元,有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后,本公司墊付了10000元醫療費,請求在本案中一并調整。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本公司申請了重新鑒定,支付了重新鑒定費1800元,因重新鑒定改變了原鑒定結論,故應由原告承擔。其余意見同某某財保某某中心支公司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30日21時45分許,被告劉某某駕駛登記在其丈夫被告謝某某名下的、在被告某某財保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30萬元商業三者責任險(有不計免賠險)的小型客車,沿某某大道行駛至某某大道天嶼江山門前路段時,因車輛故障未靠邊停車,劉某飲酒后駕駛無牌兩輪摩托車在直行過程中與其相撞,倒于路中后,被告陳某駕駛其所有的、在被告人某某險龍寶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元商業三者責任險(有不計免賠險)的渝F7T822小型客車在經過事故發生地時,因觀察不夠,對劉某再次碾壓,造成兩車受損,劉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劉某受傷后,被送到重慶三峽中心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203天,于2014年5月21日出院,出院診斷為:右側腓總神經損害,右股神經部分損害,右髖關節脫位術后,右髖臼粉碎性骨折術后,全身多處皮膚擦挫傷,肋骨骨折(右側第1、11肋)。出院醫囑:1、注意休息,建議休息貳月,是否繼續休息視2月后恢復情況而定;2、適當加強營養,加強陪護,防止再次損傷;3、半年后復查右髖關節X片,骨科門診隨診,是否取內固定;4、適當加強右踝關節及右足趾關節活動訓練,必要時可行門診康復治療;5、右股骨頭存在缺血壞死可能,內固定取出后可行MRI檢查明確,之后隨訪;6、康復科門診隨診,病情變化及時就醫。共計用去住院治療費131592.75元,其中被告劉某某、謝某某墊付了39500元,被告陳某墊付了43500元,被告某某財保某某中心支公司墊付了10000元,被告人某某險墊付了10000元,其余28592.75元,由原告劉某支付。同時,被告陳某墊付了原告門診費701.15元,支付了劉某生活費1500元;被告劉某某、謝某某支付了劉某生活費1500元。
庭審過程中,經原、被告雙方協商確定,原告劉某醫療費132293.90元(131592.75元+701.15元)中,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的醫療費為27857.75元,即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的醫療費為104436.15元。
2013年11月7日,重慶市某某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作出第500101120130829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劉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某某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之規定;當事人陳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某某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當事人陳某、劉某某分別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當事人劉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某某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之規定,負次要責任。
2014年6月20日,經原告自行委托,重慶市某某司法鑒定所作出萬司鑒(2014)法醫鑒字第28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1、劉某的傷殘程度屬七級。2、劉某內固定物取出費用評定為22000元左右(或以實際發生額為準),住院時間叁周,出院后休息壹月。3、劉某康復費評定為3000元。4、劉某目前狀況需護理,護理期限評定為3個月,從出院之日起計算,即從2014年5月21日起計算。2014年8月20日,重慶市某某司法鑒定所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的補充說明,劉某出院后的護理屬部分護理依賴。劉某支付了鑒定費2800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某某險龍寶支公司對原告傷殘程度,后續治療費提出重新鑒定,經本院委托,重慶市渝東司法鑒定中心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渝東司鑒中心(2014)臨鑒字第1241號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劉某右下肢的傷殘程度系八級傷殘。2、被鑒定人劉某右髖臼粉碎性骨折及右髖關節脫位內固定物后期手術取出的住院手術醫療費及定期復查DR片的費用預估某某幣18000元,住院時間約三周,出院后尚需休息壹月。或以實際發生額為準。被告人某某險龍寶支公司支付了鑒定費1800元。
另查明,原告劉某與其子劉某均系城鎮居民,劉某事故發生前在重慶某某超市有限公司某某萬達廣場公司上班。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原告舉示的身份證、戶口頁、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病歷檔案及醫療費發票、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收據、重慶某某超市有限公司某某萬達廣場公司誤工證明、工資單、銀行交易明細清單等;被告劉某某、謝某某舉示的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收條等;被告陳某舉示的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醫療費發票、收條等;被告人某某險龍寶支公司舉示的保險抄單、賠款單、保險單等在卷予以佐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劉某酒后駕駛無牌照兩輪摩托車直行中與被告劉某某所駕駛的、因故障未靠邊停車的車輛相撞,致使原告倒于路中,被被告陳某所駕車輛再次碾壓,致使原告受傷。經公安機關事故認定,劉某某、陳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對該事故認定,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根據《中華某某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最高某某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某某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某某法院應予支持。”;《中華某某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被告某某財保某某中心支公司、被告人某某險龍寶支公司系肇事車輛交強險的承保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平均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根據被告劉某某、被告陳某與原告劉某之間的過錯程度,由原告劉某承擔30%的責任。其余70%部分,由于被告劉某某、陳某之間的行為造成原告受傷的后果,二者之間的過錯難以確定責任大小,故平均承擔,即由被告劉某某承擔35%,被告陳某承擔35%。被告謝某某作為肇事車輛登記車主,也系肇事駕駛人即被告劉某某的丈夫,應當對劉某某所承擔的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于劉某某、陳某所承擔的責任部分,由所駕車輛商業三者責任險的承保公司,即被告某某財保某某中心支公司、人某某險龍寶支公司在商業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原告進行賠償;仍有不足的部分,按上述賠償原則,由劉某某、謝某某連帶賠償原告35%,被告陳某賠償原告35%。對于不屬于保險賠償的醫療費部分,按上述賠償原則,由原告承擔30%,由劉某某、謝某某連帶賠償原告35%,被告陳某賠償原告35%。對于原告舉示的萬司鑒(2014)法醫鑒字第28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及補充說明,該鑒定意見的康復費及出院后護理依賴的鑒定意見,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對于傷殘等級及后續治療費鑒定意見,被告已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不予采信。對于本院委托重新鑒定的(2014)臨鑒字第1241號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對原告的各項損失確定如下:1、殘疾賠償金183361.20元,其中本人殘疾賠償金151296元(25216元/年×20年×30%),被撫養人生活費32065.20元(17814元/年×12年×30%÷2人);2、誤工費,原告因傷致殘導致持續誤工,可計算至定殘的前一天,原告的傷殘等級經重新鑒定改變了原鑒定意見,故定殘之日確定為重新鑒定之日;原告主張誤工時間為344天,符合法律的規定,本院予以確認。對于誤工費標準,根據原告受傷前所從事的行業,主張按批發零售業的標準計算,符合法律的規定,即誤工費確定為31025.03元(32919元/年÷365天×344天);對于被告辯稱原告因傷造成了誤工,但未實際造成原告收入的減少。但被告未舉示相關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信。3、護理費21520元,其中住院護理費16240元(80元/天×203天),出院后護理依賴護理費3600元(80元/天×90天×50%),后續住院治療護理費1680元(80元/天×21天);4、后續治療費18000元;5、住院伙食補助費6090元(30元/天×203天);6、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原告的傷殘等級及原、被告的過錯程度,確定為12000元;7、營養費,根據原告醫囑,結合原告的傷殘等級,確定為4000元;8、康復費3000元;9、交通費500元;10、鑒定費4600元(含重新鑒定費);11、醫療費132293.90元,其中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的醫療費為27857.75元,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的醫療費為104436.15元。對于被告劉某某、謝某某所墊付的原告醫療費39500元、生活費1500元,被告陳某所墊付的原告醫療費44201.15元(43500元+701.15元)、生活費1500元,被告某某財保某某中心支公司墊付的醫療費10000元,被告人某某險龍寶支公司墊付的醫療費10000元、重新鑒定費1800元,應從其賠償款項中品除。
綜上,根據《中華某某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某某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某某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最高某某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某某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某某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劉某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的醫療費為104436.15元、后續治療費18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90元、營養費4000元,共計132526.15元。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劉某10000元;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龍寶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劉某10000元。不足的部分112526.15元,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劉某39384.15元;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龍寶支公司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劉某39384.15元;其余部分33757.85元,由原告劉某自行承擔。
二、原告劉某殘疾賠償金183361.20元、誤工費31025.03元、護理費215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0元、康復費3000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4600元,共計256006.23元。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劉某11000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含鑒定費);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龍寶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劉某11000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含鑒定費);不足部分36006.23元,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劉某12602.18元;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龍寶支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劉某12602.18元;其余部分10801.87元,由原告劉某自行承擔。
三、原告劉某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的醫療費為27857.75元,由被告劉某某、被告謝某某連帶賠償原告劉某9750.21元;由被告陳某賠償原告劉某9750.21元;其余部分8357.33元,由原告劉某自行承擔。
上列一至三項,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共計賠償原告劉某171986.33元,被告劉某某、被告謝某某連帶賠償原告劉某9750.21元;品除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墊付的醫療費10000元,被告劉某某、謝某某所墊付的原告醫療費39500元、生活費1500元后,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還應賠償原告劉某130736.54元,支付被告劉某某、謝某某31249.79元。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龍寶支公司賠償原告劉某171986.33元;被告陳某賠償原告劉某9750.21元;品除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龍寶支公司墊付的醫療費10000元、重新鑒定費1800元,被告陳某所墊付的原告醫療費44201.15元、生活費1500元后,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龍寶支公司還應賠償原告劉某124235.39元,支付被告陳某35950.94元。上述款項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付清。
四、駁回原告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某某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04元,由原告劉某承擔484元,被告劉某某、謝某某承擔560元,被告陳某承擔560元。該費用已由原告劉某墊付,被告劉某某、謝某某、陳某限于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逕付原告劉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某某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交納辦法》的規定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并收到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后應當及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未在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又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某某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楊志誠
某某陪審員 丁天明
某某陪審員 何義榮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藍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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