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陸某某與王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5-18閱讀量:(1410)
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4)足法民初字第04977號
原告: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湖南省邵陽縣人。
委托代理人:張宰宇,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唐正越,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重慶市大足區人。
本院在審理原告陸某某訴被告王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陸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陸某某的撤訴申請,系真實意思表示,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陸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89元(已減半),由原告陸某某負擔。
審判員 楊正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方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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