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鄧某某與被告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5-18閱讀量:(1572)
原告鄧某某與被告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
民事判決書
(2014)廬江民一初字第00220號
原告:鄧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廬江縣。
委托代理人:劉和鵬,安徽安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廬江縣。
原告鄧某某與被告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徐其富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2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鄧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劉和鵬,被告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鄧某某訴稱:2004年6月,鄧某某在天津市開理發店與宋某某相識。2006年10月份雙方確定戀愛關系。2008年2月14日,雙方在廬江縣民政部門登記結婚。2009年4月13日生育一子江某某。婚后由于雙方性格不合,常為家庭瑣事爭吵不休,雙方在一起沒有共同語言。2011年,鄧某某回四川省成都市工作,雙方長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感情已經破裂。現起訴要求:1、鄧某某與宋某某離婚;2、婚生子由鄧某某自行撫養。
宋某某在庭審中辯稱:鄧某某訴稱有的不是事實。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2004年6月,宋某某在天津市打工期間與宋某某鄧某某相識、戀愛。2008年2月14日,雙方在廬江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并領取結婚證。2009年4月13日,生育一子江某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因雙方性格不合,常為家庭瑣事時有爭吵,致夫妻關系有所不睦。2011年8月份,鄧某某回家鄉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四川某某美容商貿公司從事化妝品代理工作,年收入15萬元至18萬元。宋某某現在天津市從事經營水產品生意,年收入10萬元左右。自2011年8月份,鄧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工作期間,每季度回天津市宋某某住所處一次。2013年10月,雙方開始分居生活。庭審中,鄧某某稱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但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鄧某某與宋某某關于雙方相識、戀愛、結婚時間等當庭一致的陳述;2、鄧某某提供的身份證一份,證明鄧某某的身份情況;3、宋某某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一份,證明宋某某的身份情況;4、鄧某某提供的廬江縣婚姻登記中心結婚登記證明一份,證明鄧某某與宋某某登記結婚的時間、地點;5、鄧某某提供的廬江縣公安局柯坦派出所戶籍證明一份,證明婚生子江某某出生時間的事實;6、鄧某某提供的某某求職申請表及單位工作證明一份,證明鄧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四川某某美容商貿公司從事化妝品代理工作的事實。以上證據業經庭審質證、核實,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鄧某某與宋某某系打工期間相識后自由戀愛,雙方自愿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而形成合法的夫妻關系,婚姻基礎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婚后雖時常為家庭瑣事時有爭吵,致夫妻關系有所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徹底破裂。現雙方只要互諒互讓,加強必要的交流和溝通,夫妻關系是能夠和好的。庭審中,鄧某某稱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不予認定。本院衡其夫妻感情尚未徹底破裂,故對鄧某某要求與宋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為維護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鄧某某要求與被告宋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鄧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其富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沈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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