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5-05-18閱讀量:(2145)
上訴人(原審原告)呂某某,男,****年**月**日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女,****年**月**日生。
上訴人(原審原告)周某某,男,****年**月**日生。
上訴人(原審原告)周某某,男,****年**月**日生。
法定代理人周某某,上訴人周某某之父。
四上訴人委托代理人金松,上海市佩信科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葉某某,男,****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丁長玉,河南正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信陽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某某,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某縣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黃某某,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李淮,河南正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呂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因與被上訴人葉某某、王某某、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信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保信陽公司)、某某縣公路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某某縣人民法院(2008)淮民初字第8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呂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金松,被上訴人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丁長玉,被上訴人某某財保信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孫某某,被上訴人某某縣公路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淮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王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08年8月21日12時許,被告葉某某駕駛被告王某某所有的變形運輸機(車號為河南S68116)拉沙由南向北行駛至某某縣西城淮河橋北頭時,某某縣超限站的管理人員認為該車超載,便讓其到超限站檢查。葉某某駕駛該車右轉彎進超限站大門時,該車右前輪將同方向李某某駕駛的兩輪電瓶車掛倒,造成李某某及電瓶車后乘坐人呂某某(呂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某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葉某某負全部責任,呂某某無責。責任認定后,雙方并沒有申請復議。事故車輛(河南S68116)于2008年5月15日至2009年5月14日在被告某某財保信陽公司投保了第三者“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交強險”的賠償限額為112000元,“商業(yè)險”的賠償限額為180000元。李某某死亡后,其父母、妻子及兒子提出訴訟,經法院主持調解,被告王某某的事故車輛作價50000元抵付賠償款后,被告某某財保信陽公司又直接賠付給李某某家人188690.93元。某某縣交警隊處理事故時,被告某某財保信陽公司已給付原告方20000元,被告某某縣公路局已給付原告方30000元。被告葉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死者呂某某有兩個戶口、兩個名字,還有一個名字叫呂某,居所不同,年齡不同。原告方訴稱受害人名字為呂某,被告認為交警認定死者是呂某某就應該是呂某某,死者主體有誤。2008年2月28日,原告方向法院申請,對呂某某、呂某的照片進行鑒定。2009年3月23日,法院委托司法部在上海的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中心進行鑒定,2009年3月26日,該鑒定中心認定呂某某與呂某是同一人。庭審后原告方又變更增加訴求,根據上海市2009年1月統(tǒng)計,要求四被告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為533500元,喪葬費為19751元,支付周某某的生活費為145485元。另查明,2007年度河南省農村居民純收入為3851.60元,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7826.72元,城鎮(zhèn)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21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某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該事故已作出認定,法院予以確認。事故發(fā)生在某某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guī)定,原告要求的賠償標準應該按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有關標準。原告訴求按照上海有關標準賠償的主張,不予支持。原告呂某某、李某某現未滿六十周歲,在上海務工,也沒有喪失勞動能力,主張賠償生活費不予支持。原告委托律師代理訴訟,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此類案件的代理費由被告承擔,此項請求不予支持。呂某某死亡時隨身攜帶物品丟失,原告主張要求被告賠償物損,但沒有舉出有關的直接的證據,也不予支持。呂某某死亡后,其親屬為了處理該事故的實際交通費、住宿費應該由被告支付,但原告舉證32700元車票不客觀,應該按實際開支的3480元計算。原告訴求精神損害賠償予以支持,但賠償的數額應考慮到侵權人承擔責任的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某某縣是國家級貧困縣,生活水平比較低,原告訴求精神撫慰金每人50000元過高,酌定每人10000元為宜。被告葉某某在執(zhí)行職務期間,造成呂某某死亡,有重大過錯。但因其已被追究刑事責任,不再承擔精神損害的賠償,對其他損失被告葉某某應與被告王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某某財保信陽公司在292000元的賠償限額內,除賠償李某某188690.93元以外,余額應該全部賠償給原告。被告某某縣公路管理局對肇事車輛進行超載檢查時,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原告為死者的主體進行鑒定,這是一種證據鑒定,原告為證據付出的費用,應由原告自己承擔。依照《某某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二款、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guī)定,原審法院判決:一、呂某(呂某某)的死亡賠償金(3851.60元×20年)77032元;喪葬費(21000元×6個月)10500元;原告周某某的生活費(7826.72元×15年÷2)58700.40元;原告四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每人10000)40000元;交通費用3480元;尸檢費350元,共計190062.40元,由被告王某某賠償80%,計152049.92元,某某縣公路管理局賠償20%,計38012.48元(已賠付30000元)余款8012.48元。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二、王某某賠償時,由某某財保信陽公司直接賠償原告103309.07元(已賠付20000元)。余款83309.0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被告葉某某連帶賠償12049.92元。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三、駁回原告呂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周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訴訟費430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3440元,由被告某某縣公路管理局負擔860元。鑒定費3000元,鑒定費用3000元,由原告自己負擔。
呂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周某某上訴稱,原審事實不清,呂某某兩個戶籍都是真實的,應按照非農業(yè)性質確定賠償標準,且呂某某在上海結婚生子,一直在上海工作和居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0條有明確規(guī)定,死亡賠償金應適用上海的賠償標準。原審判決精神撫慰金的標準與本交通事故另一死者相差數倍,且原審對被贍養(yǎng)人生活費、物損費等合理支出未予支持。原審法院私自處理肇事車輛單方面折抵及保險公司調解協(xié)議和先行賠付無效。原審確認被上訴人某某縣公路管理局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屬于定性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本案發(fā)生原因是被上訴人葉某某交通肇事的過失與被上訴人某某縣公路管理局管理疏忽的過失直接結合而發(fā)生的,應相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請求二審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訴請。
被上訴人葉某某答辯稱,原審按農村標準確定賠償數額正確,按受訴法院地標準確定死亡賠償金正確,上訴人呂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周某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駁回上訴。
被上訴人某某財保信陽公司答辯稱,原審對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嚴重超載的事實認定清楚,并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確定本公司賠付限額292000元是正確的,本公司愿在該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具體分配由法院確定。
被上訴人某某縣公路管理局答辯稱,原審按河南省農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正確,呂某某非農業(yè)戶口的取得來源不合法,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0條規(guī)定的是“可以”而不是應當或必須。另一案調解確定的精神撫慰金數額與本案沒有可比性。某某縣公路管理局不是交通肇事的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葉某某不存在共同侵權行為,不應承擔連帶責任。某某縣公路管理局在依法履行查超執(zhí)法過程中盡到了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也不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又查,呂某(呂某某)有兩個戶籍,姓名呂某某的戶口性質是非農業(yè)家庭戶口。2007年度河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1477.05元。2009年3月22日原審法院的詢問記錄顯示上訴人呂某某、李某某及四上訴人委托代理人對本交通事故的另一案調解書及履行沒有意見。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葉某某作為被上訴人王某某的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駕駛機動車輛存在重大過失造成交通事故,致呂某(呂某某)當場死亡,被上訴人葉某某與被上訴人王某某應當對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被上訴人葉某某已承擔刑事責任,其對精神損害賠償的部分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上訴人呂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周某某作為死者近親屬,有權請求賠償義務人予以賠償。上訴人呂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周某某請求被上訴人某某縣公路管理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被上訴人某某縣公路管理局與被上訴人葉某某在此交通事故中并未構成共同侵權,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某某縣公路管理局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并無不當,四上訴人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上訴人呂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周某某上訴稱原審法院私自處理肇事車輛單方面折抵及保險公司調解協(xié)議和先行賠付無效,因原審中已征求上訴人及其代理人對另一案調解書履行的意見,上訴人及其代理人當時表示沒有意見,且上訴人呂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并未在原審中對肇事車輛申請財產保全,原審程序并無不當,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本案的賠償費用,因被上訴人王某某在被上訴人某某財保信陽公司處投保了第三者“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按《某某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先由被上訴人某某財保信陽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再劃分責任。上訴人呂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周某某上訴稱原審判決精神撫慰金的標準過低及被贍養(yǎng)人生活費、物損費等支出未支持的理由。經查,精神撫慰金40000元系原審參考了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及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并無不當,四上訴人也未能提供被贍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及財物損失的相關證據,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上訴人呂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周某某上訴稱呂某某死亡賠償金應按照非農性質,適用上海的賠償標準的理由。經查,呂某(呂某某)兩個戶籍都是真實的,姓名呂某某的戶口性質是非農業(yè)家庭戶口,且呂某某一直在城市中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死亡賠償金應按照城鎮(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原審按農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不當,二審予以糾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guī)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標準計算,綜合全案按河南省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較為妥當。上訴人呂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周某某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某某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一)、(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某某縣人民法院(2008)淮民初字第813號民事判決第三項,即駁回原告呂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周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變更某某縣人民法院(2008)淮民初字第813號民事判決第一、二項為,呂某(呂某某)的死亡賠償金(11477.05元/全年×20年)229541元,喪葬費(21000元/全年÷12×6個月)10500元,被撫養(yǎng)人周某某的生活費(7826.72元/全年×15年÷2)58700.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交通費3480元,尸檢費350元,共計342571.4元,由被上訴人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信陽中心支公司直接賠付給上訴人呂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周某某103309.07元,扣除已賠付20000元后余款83309.07元。剩余款項239262.33元(342571.4元—103309.07元),由被上訴人王某某賠償80%計191409.86元,被上訴人葉某某在151409.86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上訴人某某縣公路管理局賠償20%計47852.47元,扣除已賠付30000元后余款17852.47元。以上判決內容,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某某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上訴人呂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周某某負擔1300元,被上訴人王某某負擔2400元,被上訴人某某縣公路管理局負擔6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李旭
審判員林照友
審判員鄧艷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彭晨(兼)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