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5-18閱讀量:(1980)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九法民初字第09757號
原告桂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涪陵區。
原告諶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涪陵區。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呂士才,重慶廣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重慶某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九龍坡區某某灣某某街某某號某某幢某某號。組織機構代碼:699255**9。
法定代表人張某,系品質主管。
委托代理人張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系被告員工,住重慶市九龍坡區。
原告桂某某、諶某某訴被告重慶某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物業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倘某偉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桂某某、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呂士才,被告某某物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桂某某、諶某某訴稱,二原告系被告所服務小區的業主。被告在提供物業服務過程中,樓上業主私自侵占、獨吞和原告共用的房屋共用部位(通氣井)據為己有。樓上業主行為侵害了原告對共用部位的合法權利,影響了原告對物業的專用部分廁所的通風、采光,并違反了物業管理制度及業主臨時管理規約。被告對此行為有制止的合同義務,被告不履行強止義務是對原告的違約,依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故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承擔繼續履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第一條第一款所約定的管理義務并采取補救措施使物業的共用部分(通氣井)恢復其原使用功能;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某物業公司辯稱,其已經盡到了物業合同所約定的批評、警告、勸阻的義務,就此事也組織過雙方進行調解,并將樓上業主的違規行為向重慶市渝北區某街道和重慶市渝北區規劃局進行了書面匯報。被告不存在違約的事實,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經審理查明,二原告系重慶市渝北區某街道某路某小區某幢某號的業主,被告系重慶市渝北區某街道某路某小區某幢某號的業主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2013年5月25日,二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其中第一條第一款約定: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綠化、環境衛生、公共秩序、交通等項目進行維護、修繕、服務與管理;……制止違反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和《業主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2014年6月份,二原告與其樓上業主因雙方公共部位通風井的裝修事宜發生糾紛,被告遂組織二原告與其樓上業主進行調解,并于2014年6月30向某社區發送了《關于某小區二期兩家裝修對通風井發生糾紛的聯系函》,該函載明:“某小區二期(疊上)與(疊下)兩家在裝修過程,對共用的通風井發生糾紛,……現疊下的業主要求疊上的業主立馬整改,要求拆除已搭建后的現澆板……兩家的訴求經物業公司調解,沒達成共識,報于果塘湖社區出面進行調解。”被告就二原告樓上業主的裝修行為,出具了裝修違章通知書,并分別于2014年7月4日、2014年7月11日將裝修違章通知書張貼于二原告樓上業主的入戶門上。2014年7月,被告就二原告樓上業主的裝修行為,向渝北區規劃局、渝北區某街道進行了報告,被告并通過電話方式對二原告樓上業主的裝修行為進行了規勸。
上述事實,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裝修違章通知書、關于某小區兩家裝修對通風井發生糾紛的聯系函、某小區違章建筑統計表(報社區)、某小區違章建筑統計表(報街道)、某小區一、二期違章建筑統計表、關于請求政府職能部門嚴格執法糾某某違反建筑法規行為的報告、電話催費及去電服務記錄表、房屋產權證、照片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為憑,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被告作為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是否對二原告所居住小區的房屋共用部分、共同設施等項目盡到了合同約定的義務。
本案中,被告作為物業服務企業,并無執法權利,其無權強制業主實施或不實施某種行為。被告在發現二原告的樓上業主裝修行為可能涉及二原告利益時,便向二原告的樓上業主發出了裝修違章通知書;在二原告與其樓上業主因裝修事宜發生糾紛后又組織了雙方進行調解,并將二原告樓上業主的裝修行為及時向所在某社區、回興街道及渝北區規劃局進行了反映。被告已經履行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及業主臨時管理規約所約定的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并無違約行為。原告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存在其他違約行為,故對于原告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桂某某、諶某某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40元,由原告桂某某、諶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倘某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陳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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