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重慶某某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5-18閱讀量:(1676)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九法民初字第10935號
原告李某某,男,****年**月**日生,漢族,重慶市巴南區。
委托代理人王寧,重慶巴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重慶某某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九龍坡區某某路某某號,組織機構代碼765**1-3。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呂士才,重慶廣普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重慶某某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5元,本院予以免收。
審判員 印雪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朱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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