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5-19閱讀量:(1877)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江法民管異初字第00135號
原告楊某某,女,漢族,****年**月**日出生,住重慶市渝北區。
委托代理人徐忠、張燕,重慶迪正法律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核某某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某某大道東段某某號某某。組織機構代碼58**540-X。
負責人朱某,職務不詳。
被告中核某某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揚州儀征市新集鎮某某區某某號。組織機構代碼7**029-7。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職務不詳。
被告上海某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區某某路某某號第某某幢某某室。組織機構代碼550**7-8。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職務不詳。
本院在審理(2014)江法民初字第01742號原告楊某某與被告中核某某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中核某某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中,因被告中核某某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于答辯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其住所地在江蘇省揚州儀征市,請求將案件移送江蘇省儀征市人民法院審理。
經審查,本院認為,本案系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本案原告楊某某與被告上海某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勞務用工合同,后其被派遣到被告中核某某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工作,其實際工作地點在重慶市江北區江北嘴,屬于本院轄區,故被告中核某某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理由不成立,本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被告中核某某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本案訴訟費100元,由被告中核某某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尤至皋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書記員 徐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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