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重慶某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與金某某恢復原狀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5-19閱讀量:(1573)
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足法民初字第03924號
原告:重慶某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7562**-X),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某某工業園區某某號地塊。
法定代表人:談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麗麗,重慶坤源衡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金文武,重慶名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重慶某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訴被告金某某恢復原狀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受理后,在審理過程中,原告重慶某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重慶某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6900.00元(已減半),由原告重慶某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承擔。
審 判 長 朱永強
審 判 員 周學軍
人民陪審員 楊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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